“这算不算白嫖”?北京昌平,30岁美女副教授与50岁正教授认识后,为对方怀上孩子,并称其丈夫已知道此事,后女子应男子要求流产,并在流产后不久离婚,女子以自己是被胁迫导致为由,诉至法院索赔100万,男子却说:我们是情人关系,并没有胁迫行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郝莉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年轻漂亮、知性优雅,与丈夫结婚5年,家庭一直幸福美满,自己也凭借努力,当上四川一所大学的副教授。

30岁那年,郝莉去内蒙古参加学术会议,期间认识50岁的戴勇,对方是国内一所知名电力大学的教授,谈吐不凡、颇有魅力。

之后,双方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两性关系,事发当晚,时值戴勇52岁生日之际,郝莉前往戴勇入住的酒店与之相会,并发生性行为。

次日,郝莉将两人前一日的聊天记录截屏保存,1个月后,郝莉发现经期推迟,经去医院检查发现已确诊怀孕,可那段时间她和丈夫一直不在一起。

郝莉非常惊慌,告知戴勇她已经怀孕的事情,并称她丈夫已经得知此事,要起诉戴勇,戴勇得知此事后,劝郝莉堕胎以向其丈夫继续隐瞒二人关系。

2月28日,郝莉自行就医于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急诊科,主诉为:停经7+4周,阴道流血12天,腹痛伴腹泻50分钟。该院急诊诊断:先兆流产;腹痛原因待查。

3月8日,郝莉在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手术终止妊娠,胎儿未保留,事后郝莉的婚姻即将破裂,称自己因此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罹患抑郁。

郝莉向法院起诉,要求戴勇支付人工流产手术费用1万元、营养费2万元、误工费5万元、交通费1000元和医药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郝莉在内蒙古大学参加中国光伏学术大会时,通过课题组张教授介绍认识戴勇,认识当天,戴勇即在内蒙古饭店房间内意图强奸郝莉,郝莉挣脱逃跑。

后戴勇多次骚扰郝莉,向郝莉强调他强大的人脉资源和关系网,表示与其交好,将对郝莉未来学术和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反之将会有重大不利影响。

郝莉迫于戴勇可能对自己学术和职业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双方发生高危性行为,导致郝莉怀孕。

戴勇得知后,催促郝莉实施人工流产,却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4月26日,郝莉变更诉讼请求为:手术费4394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27332元、交通费1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戴勇辩称:

1.戴勇与郝莉发生婚外性关系有悖于道德,由此引发的负面舆情,更是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该行为基于双方自愿,并不能构成对郝莉的侵权。

2.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采取避孕措施、采取何种避孕措施,都是由郝莉根据其“生理周期”决定的,戴莉对怀孕后果具有较大过错。

3.戴勇与郝莉发生婚外性行为,给双方家庭均酿成苦果,戴勇对此极为自责,也为此付出极为惨痛的代价。

但郝莉将当初自愿、主动、积极发生的行为,说成戴勇对其的强奸(未遂)、骚扰、胁迫,与事实严重不符,戴勇对郝莉不构成权利侵害,不能由此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戴勇不认可郝莉怀孕系其所致,并称双方在1月15日发生性行为时,采取了避孕措施;双方于1月26日在日本也发生过性关系,但当时郝莉正处在生理安全期。

郝莉对此不予认可,其认可二人在1月25至29日期间发生过数次性行为;也称末次月经时间系其向医院自述,并非医院诊断。

但郝莉坚持认为,其是因1月15日的性行为而怀孕,并认为戴勇在得知她怀孕后要求她打胎,据此即可认定孩子是戴勇的。

戴勇同时提出,在此次事件之前,郝莉曾向他出示过离婚证,使他误认为郝莉已离婚,郝莉对此称,是因为戴勇一直骚扰她,为杜绝戴勇的此种行为,她在网上下载离婚证封面发送给戴勇。

戴勇同时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数页,以证明其与郝莉在相识后即相互暧昧,2周后即发展为婚外情,郝莉习惯记录生理期,并以此确定是否采取避孕措施。

郝莉认可她曾向戴勇发送过1月生理期的记录,但对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聊天记录存在后期编辑的可能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戴勇虽与郝莉发生性行为,但是出于双方自愿,郝莉作为成年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性权利,因此,戴勇与郝莉发生性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郝莉身体权益的侵害。

对于郝莉怀孕的事实,虽然戴勇认可双方发生过无安全措施的性行为,但戴勇的陈述与郝莉主张的时间并不一致。

郝莉与戴勇均是婚外出轨,郝莉怀孕时仍处于婚姻存续期,且由郝莉提供的聊天记录可知,郝莉在此期间仍与配偶同居,而郝莉流产后未保留胎儿,对于怀孕是因戴勇所致举证不足。

综上,因缺乏相应因果关系的认定,判决驳回郝莉诉求,案件受理费14106元由郝莉负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