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订婚强奸吗”?山东临沂,男子与年轻女孩认识4天就订婚,给付10多万彩礼后,将女孩接回家居住,不料1年后女孩不辞而别,男子向女方索要彩礼,女方果断拒绝,并称孩子订婚时未成年,男方存在强奸行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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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是单亲家庭,因成绩不好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22岁时,母亲宁某催朱勇结婚,并到处为他物色合适女孩,后经媒人田秀介绍,认识年轻女孩吴娟。

朱勇与母亲宁某,对长相清秀的吴娟很有好感,两人认识仅4天,男女双方就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媒人田秀未到场,其丈夫葛华代为参加。

订婚过程中,按要求要送给女方彩礼,葛华把男方家中的手提包提到朱勇的车上,另有一个箱子由男方家人提到车上,后一起送到女方家中,女方家中仅母亲谢某在家。

葛华一行人将手提包及箱子放到女方家中,不久吴娟父亲吴某返回家中,众人便一起前往饭店就餐,订婚后第三天,吴娟被接到朱勇家中,朱勇及家人给付吴娟见面礼6600元。

在朱勇家生活1年左右,吴娟不告而别,从此下落不明,谢某、吴某夫妇曾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女儿吴娟在朱勇家中走失至今未归。

吴家人还怀疑,女儿吴娟在朱勇家中受到强奸等不法对待,但公安机关未立案,朱勇将吴娟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67800元,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朱勇表示,在订婚过程中,男方按照女方的要求,支付了彩礼现金101000元,见面礼6600元,黄金首饰等物品共计147800余元。

订婚后,女方以各种借口索要钱款,且男方为吴娟治病花费2万余元,吴娟康复后拒绝与朱勇相处,多次提出退婚,称其订婚是受到父母逼迫。

原告支付的全部彩礼在谢某和吴某手中,经多次沟通,三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彩礼,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谢某、吴某辩称:

1.朱勇称吴家借婚约索要167800元彩礼不是事实,订亲过程中,朱勇给了吴娟现金及首饰,具体数目不详,所有东西都被吴娟拿走。

2.吴娟订婚3日后被朱勇接走后,在朱勇家生活11个月,怀孕后流产,后因朱勇原因造成吴娟失联,是朱勇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缔结不成婚约

3.本案彩礼系吴娟收取的,未直接交付给答辩人,具体数额答辩人亦不清楚,因吴娟现已失联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故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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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2名证人,侯某、宁某均表示,彩礼有101000元现金,包袱里有金项链、金吊坠、金手镯、金戒及发票,衣服等物品。

宁某与吴娟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也提及在订婚过程中,吴家收到原告方彩礼及其他物品共计18万元,承诺一分不少返还。

谢某、吴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

证据一、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该证据显示吴娟的出生日期,根据登机卡信息,吴娟与朱勇订婚时未满14周岁,与朱勇同居,朱勇涉嫌强奸。

证据二、媒人葛华出庭作证,证明其妻子田秀是媒人,订亲那天在饭店吃完饭,后到原告家中,其将手提袋提到原告车上,里面装什么东西不清楚。

朱勇表示直到该案立案时,通过调取户籍信息,才知道吴娟的真实年龄,订婚前后,吴家和媒人均告知朱家吴娟年满18周岁,订婚后,自己未与吴娟同居,更不存在强奸行为。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民事诉讼双方存在分歧时,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朱勇与吴娟经媒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风俗订婚,综合原、被告的陈述与抗辩、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相关聊天记录。

以及原告和媒人等一行,将手提包和箱子送至被告家中、吴娟于订婚后第三天被接到原告家中生活1年左右,给付见面礼6600元等相关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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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确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1000元及首饰、衣物等具有高度盖然性,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2.未成功结婚的需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婚约期间,一方按照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另一方的金额比较大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应认定为彩礼,给予对方的金额不大的衣物、化妆品或零花钱等,不能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谢某、吴某作为吴娟的父母,均参与朱勇与吴娟订婚过程,现双方解除婚约,订婚彩礼、首饰、见面礼均应视为彩礼。

因此,对于朱勇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吴娟在原告家居住生活较长时间等实际情况,由被告方酌情适当返还原告彩礼7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