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宣传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成果,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防毒禁毒意识,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6月21日对一起毒品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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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钦州中院依法对刘某超、何某峰、陆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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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2023年10月9日21时许,何某峰在灵山县灵城街道钟秀路9号1幢1单元603室其家中贩卖5个毒品“上头电子烟”烟弹给刘某超,微信收取毒资1080元。2023年10月17日20时许,何某峰在灵山县灵城街道上东区木棉凸村的村道附近贩卖10个毒品“上头电子烟”烟弹给刘某超,收取毒资现金2300元。2023年10月18日,民警在灵山县灵城街道抓获何某峰,在其身上和住处搜查、扣押了苹果手机2台、电子烟烟杆2支。

二、2023年10月16日23时许,刘某超在灵山县灵城街道木棉凸村贩卖2个毒品“上头电子烟”烟弹给腾某、黄某冰,收取毒资现金800元。2023年10月16日19时左右,刘某超在灵山县灵城街道木棉凸村路边贩卖1个毒品“上头电子烟”烟弹给叶某某(系未成年人)、黄某杰,收取毒资现金400元。2023年10月17日23时许,刘某超在灵山县灵城街道木棉凸村贩卖3个毒品“上头电子烟”烟弹给腾某、刘某安、黄某冰,收取毒资现金1100元。2023年10月18日13时许,刘某超在灵山县聚龙湾三期附近赊数贩卖1个价值250元“上头电子烟”烟弹给陆某。2023年10月18日,民警在灵山县灵城街道何某峰家中抓获刘某超,在其身上查扣了苹果15手机1台,在其住处查扣了苹果X机1台、电子烟烟杆1支、现金人民币12930元。

三、2023年10月16日19时许,陆某在灵山县灵城街道柑子园菜市场附近贩卖1个毒品“上头电子烟”烟弹给吸毒人员腾某,收取毒资现金400元。2023年10月18日13时许,吸毒人员腾某联系陆某要购买1个400元的毒品“上头电子烟”烟弹,并约定在灵山县气象局附近交易,随后公安民警在灵山县灵城街道柑子园小区菜市场附近路边将欲交易毒品的陆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扣押上头电子烟1个、烟杆1支、华为手机1部。经过提取电子烟里的液体鉴定,从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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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超、何某峰、陆某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刘某超不服,提出上诉。钦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白色结晶或者结晶性粉末,医学中一般用于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名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易区分,但其烟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吸入会引发头昏、站立不稳、口齿不清、手发抖等情形。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易怒的情绪及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甚至死亡。广大群众应及时警惕新型毒品,莫被“上头电子烟”迷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丨赵丽娟

图、编丨周 芳

审核丨刘杰卿

微信号:钦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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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1期 总12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