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校园暴力,“拉架者”出手相助反而受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消息,日前静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校园见义勇为受伤案。

学生见义勇为被打伤

小豪、小龙和小明均系上海某中学八年级的学生。2021年4月的一天,在课间休息时段,小龙与小明发生口角争执,遂将小明击倒在地后骑坐在小明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小明。这时,路过此处的小豪见状,立刻想去找老师制止,但班主任老师并不在旁边的教师休息室内,便上前试图将小龙拉离,谁知小龙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小豪的左眼。学校老师随即将小豪送至医院,小豪被诊断为继发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小豪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责任划分出现分歧

事后,小龙母亲垫付了1万余元后便不再理会。但小豪仅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并且还面临眼睛损伤无法恢复、视力下降、后期需定期治疗的情况。小豪无奈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龙、小龙父母及上海某中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并认为小龙及小龙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小龙及小龙父母认为,小豪是一名年仅15岁的学生,面对该突发事件应该寻求老师的帮助,且教师办公室就在事发地附近,不应独自制止打架行为,因此小豪亦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龙及其父母仅应承担20%至30%的责任。

“帮助同学”理应予以褒扬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案侵害事实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直接导致。事发时,小龙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但却在课间对同学小明实施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小豪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龙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上海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小龙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小豪12万余元,学校赔偿6万余元。

文/本报记者李铁柱实习生王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