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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张某,曹县某镇原人大主席,于2019年6月2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2年3月4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2022年4月,张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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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酒驾醉驾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在全面从严治党严峻形势下,仍心存侥幸,无视约束,以身试法。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筑牢防线,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树立好、维护好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

学习链接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来源:中共曹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