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片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的行为,战时才能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2.犯罪主体是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称预备役人员。

3.预备役人员实施了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拒绝”是指不接受。“逃避”是指有意躲避。“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在国家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或为抵抗侵略而发布战时动员令后,应当随时准备应召服役。在接到应召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无故拒绝、逃避,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其他严重情节。适用本款应注意,对于有些预备役人员因生病或家中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应召或参加军事训练的,不能定罪处刑。

根据本款规定,对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九十五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