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蔡甸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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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蔡甸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1〕38号)、《武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武政办〔2023〕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蔡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蔡甸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不包括纳入城镇(集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区级补贴、受益共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为蔡甸辖区范围内农村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街道(含中法生态城、蔡甸经济开发区、消泗乡,下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区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使用监督。

第五条  各街道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落实主体,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运行维护的实施主体,建立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组织村委会、运维单位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各街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水管道、检查井及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检查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漏损、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督促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

第六条  村委会为参与主体,运维单位为技术服务主体。村委会应当在街道的领导下,坚持共同缔造理念,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因地制宜设立生态环境公益性岗位,发动或聘请村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助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运维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修养护和监督管理,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街道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告。

村委会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避免污水乱排乱放、乱泼乱倒,及时清理化粪池防止淤堵等。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接户管、清扫井、化粪池、隔油池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以及提升泵站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栅格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

(五)其他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设备房等运行维护。

第八条  各街道应当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由村委会自行组织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自行组织运行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明确专人责任及奖惩措施。

第十条  村委会、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巡查,清理污泥,排除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委会、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委托方和区农业农村局报告。运行维护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农业农村局和街道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修。

第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评估,每年组织抽取不低于20%的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其中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开展巡查和进出水水质监测。各街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水质自行监测,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开展一次监测;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每年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会同各街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业务水平。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全面落实污水处理缴费制度。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污水处理费由各街道负责督促足额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建立多元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按照6:3:1比例构建区级奖补、街乡政府、村集体共同分担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缴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区级奖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级奖补资金的60%,结合各街道污水处理设施的数量、规模,直接补贴到村;区级奖补资金的40%和上级奖补资金,与检查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由区农业农村局结合考核结果提出分解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放到街道,再由街道发放到村。

第十五条  各街道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将各街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区级绩效考核内容。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日处理规模在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执法监测,检查结果通报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各街道对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村委会、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向街道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在村委会公示牌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编辑摄影

月月

主编

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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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丨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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