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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国台办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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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网

记者提问:

《意见》提到可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缺席审判,可否介绍具体规定和主要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对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本章规定彰显了国家对于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坚定意志,为严厉惩处危害我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意见》对该规定进行了重申和明确,针对的对象是背弃民族大义、背离民心大势,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台独”顽固分子。对这些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

只要我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那些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我们都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决不会听之任之,必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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