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学术不端或采取非法手段冒名取得入学资格等现象常见诸报端,与之相关的学位撤销争议备受社会关注。对此,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第37条规定了撤销学位的具体事由,标志着我国在学位立法上确立了学位撤销的事由法定原则,为推动学位撤销规范化提供了基本依据。

学位撤销事由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

学位撤销事由法定原则的发展,与我国学位立法和学位管理规范化建设同频共振。学位撤销事由法定原则的雏形,可以追溯至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即学位授予单位发现存在“舞弊作伪等”情况,可以撤销学位。然而,如何理解“舞弊作伪”以及其后“等”字的含义,学位授予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并未取得共识。上述条文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不利于实现保护学位获得者利益与维护学位管理秩序的平衡。

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指出“学术舞弊作伪”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学术不端行为、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三类行为,标志着我国学位撤销事由法定原则的发展。然而,“学术舞弊作伪”并非学位撤销的唯一事由,非学术的“舞弊作伪行为”也可能导致学位撤销。例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教学厅函〔2001〕6号),学生通过伪造学历取得入学资格或毕业证书,属于可撤销学位的事由,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舞弊作伪”。

为推动学位撤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2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第33条第2款规定了学位撤销的具体事由。与《学位条例》第17条相比,该条款不再继续使用“舞弊作伪”表述,而是按照学术事由、非学术事由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并列举了舞弊作伪的具体情形,强化了学位撤销制度的可执行性。2024年4月26日通过的《学位法》巩固和完善了这一立法成果,标志着学位撤销事由法定原则正式确立。

学位撤销事由法定原则的规范内涵

《学位法》第37条规定了学位撤销的具体事由,涵盖学术不端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和毕业证书、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这一规定既有助于确保学术界的决策更加公正、透明,也能让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了解法律适用的范围与边界,进一步促进学术诚信和学术自由。具体而言,学位撤销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学位法》第37条第1项将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情形,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标准。

二是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和毕业证书。《学位法》第37条第2项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列为学位撤销事由,有助于打击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毕业证书等行为。这是对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多起“冒名顶替入学案”的立法回应,在确保学位取得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时,也有利于切实维护入学资格和毕业资格取得的公正性,为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压实招生和学位管理的主体责任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三是其他违法行为。《学位法》第37条第3项作为兜底条款,表述精确,即“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要求违法行为必须是在攻读期间发生的,并且达到“严重”的程度。明确学位撤销的法定事由,不仅对学生起到提醒作用,也为学位授予单位提供清晰指引。

学位撤销事由法定原则的法理基础

学位撤销事关学位获得者的切身利益与学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二者不可偏废,应当妥善平衡地予以保护。在学位撤销问题上引入事由法定原则,有利于确保撤销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事由法定是确保法律可知性的必然要求。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应当为公众所知晓,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发生效力。法律一旦公布,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体都有了学习法律的机会和可能性,也有了学习法律的责任。因此,《学位法》公布之后,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和了解可能导致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这就要求法律规定本身应当清晰明确、易于理解。其次,事由法定是保障法律确定性的应有之义。法律的确定性不仅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预期,而且有助于各方主体清晰地规划未来,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学位授予单位作出撤销决定前,应明确告知学生被撤销学位的原因,使其能够充分抗辩,以保障其应有的程序权利。此外,法律的确定性可为法官裁判提供抓手,即明确司法裁判时审查撤销决定的法律依据。最后,事由法定是实现法律普遍性的现实需要。法律划定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其中,私法规范民事主体行为,公法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明确学位撤销的法定事由,一方面可以规范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行使,强化对学位获得者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平衡学术自主性与法律强制性之间的关系,避免学位授予单位在决策时陷入两难。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王博 程纪豪

新媒体编辑:曾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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