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凌晨,吴女士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燕山北路与滦河路口时,被漯河交警召陵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结果为20mg/100ml,吴女士属于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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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大队依法对驾驶员吴女士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面对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吴女士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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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凌晨,吴女士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燕山北路与滦河路口时,被漯河交警召陵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结果为20mg/100ml,吴女士属于酒驾。
召陵大队依法对驾驶员吴女士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面对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吴女士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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