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江苏于2019年不再开展“八大员”考试,但是建筑企业在平时工作中,尤其是开展招投标工作时平台系统要求必须提供“八大员”信息。对于人员流动的企业来说,这样是否不合理?近日,南京市建委公布一则信件回复。

提问:

江苏于2019年不再开展“八大员”考试,但是企业工作,尤其是开展招投标工作时平台系统必须提供“八大员”信息。对于人员流动的企业来说,这样是否不合理?

需要提供证书,但是不提供合理的取证渠道。如果说省内统一不再考试,不关注这个证,那请协调相关投标平台,更新系统,而不是上下不一致,上面说上面的,下面依然不执行。企业太难做了!

南京市建委官方答复:

您好!来信收悉。答复如下:

1.2018年,住建部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明确停止“八大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江苏省住建厅于同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停止省内“八大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原有证书可继续使用

2.2019年1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该意见明确,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八大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培训合格证作为“八大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3.江苏省在招投标、现场施工备案时对于“八大员”证书已不作强制要求

4.具体投标问题,请以招标文件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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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江苏、山东两地已正式发文明确:去除原“八大员”证书有效期。

山东:2024年起,不再办理“八大员”延期等业务!原证书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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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经研究,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补办、单位变更及企业名称变更等业务原纸质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员水平能力评价的证明继续使用。持证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可通过“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https://117.73.255.95:8081/const/index)查询,系统不再记录和显示证书有效期和工作单位名称。

特此公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原“八大员”证书有效期已去除,无需参加继续教育!招投标、施工备案不作强制要求

2023年8月3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从业人员政务服务事项常见问题解答》(2023年8月),其中包含一建、监理、二建、“八大员”等人员常见问题解答,共208个问题解答。

关于“八大员”,省厅明确:

  • 原“八大员”已停止考核发证;
  • 原“八大员”证书可在我省继续使用。我省在招投标、现场施工备案时已不作强制要求。
  • 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所持的合格证书内有效期已去除,无需参加继续教育。

具体问答如下: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分为哪几个专业?

您好!共分为13个专业:

(1)土建施工员;

(2)装饰装修施工员

(3)设备安装施工员;

(4)市政工程施工员;

(5)土建质量员;

(6)装饰装修质量员

(7)设备安装质量员;

(8)市政工程质量员;

(9)材料员;

(10)机械员;

(11)资料员;

(12)劳务员;

(13)标准员。

感谢您的咨询!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是否已经停止?

您好!已停止。我厅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停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

感谢您的咨询!

3、我持有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还有效吗?

您好!根据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已发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员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继续使用。我省在招投标、现场施工备案时已不作强制要求。

感谢您的咨询!

4、如何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您好!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厅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停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持证人员所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内有效期已去除,无需参加继续教育。

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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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员”改革历程

2018年12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停止“八大员”统一考核和发放工作。

2019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八大员”提出新的考核与证书颁发机制。

2019年6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

2020年12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中明确:原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换发培训合格证截止时间延迟到2021年9月30日。

此后,多个省市相继发文,提出开展原“八大员”换证或者开展新“八大员”培训:

2023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

2023年6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的继续教育对象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32个继续教育学时后申请换发《培训合格证》,逾期《考核合格证》将失效

2023年2月,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延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对2018年12月13日后到期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3年7月31日

2023年4月,有网友在安徽省住建厅咨询八大员问题。“八大员证书是全国通用的吗?外省的八大员证书在安徽省可以正常使用吗?”

官方回应:您好!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仅作为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可在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rcgz.mohurd.gov.cn/)查询。此证书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不得作为上岗证书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不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或监督、检查、评价内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3年4月,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换发电子培训合格证工作的通知》。

凡持有2016年至2018年我厅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不超过60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岁),均可按要求换发电子培训合格证。

换证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开展。若因未及时申请换证影响证书使用的,由本人自行承担后果。

2022年11月,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换发电子证书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持有“原证书”且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更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逾期“原证书”自动作废。

2021年10月,福建省住建厅发布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电子培训合格证更新操作指南(试行)》。

凡在“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每一年度均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更新证书。

2021年8月,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及换发电子证书的通知》。

持有“原证书”人员自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通过继续教育后在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rcgz.mohurd.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电子证书”换证工作,逾期“原证书”将自动作废,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2021年2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启动2021年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11月30日前,用人企业负责落实本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学时(持原《岗位证书》人员务必于9月10日前完成32学时继续教育并经学时认定后, 9月30日前登录培训管理系统注册个人用户,上传个人头像,并在“证书管理”中对原《岗位证书》进行更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同时原证书作废。

目前各省情况不一,具体可到官网查询相关文件。

“八大员”改革对建筑行业的意义

“八大员”在建设工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特殊群体。首先,他们人数众多,在改制之前,一直是建企资质审核过程中较为繁琐的一环;其次,“八大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责任重大,他们的技术水平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

总之,八大员资质改革,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政策指导意见下的进一步制度推进。工作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改变了过往“重资质轻管理”的弊端,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作出了制度保障。

(来源/建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