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好意载人一程,不幸发生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谁该为事故责任买单?这起 “好意同乘”案件已由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视频连线该案的承办法官杨瑞,详细解读“好意同乘”背后的法律问题。

 “好意同乘”遭遇无证驾驶,赔偿责任怎样划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好意同乘”遭遇无证驾驶,赔偿责任怎样划分?

2023年4月19日12时20分许,被告王某无证驾驶小型面包车载着无偿乘车人杨某、孔某、张某,与被告桑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当场死亡及王某、孔某、张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孔某、张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年满73周岁,不具有驾驶资格,其驾驶的车辆也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被告桑某具有驾驶资格,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周口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受害者杨某殁年68周岁,四原告分别是受害者杨某的子女,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万余元。

被告王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其认为是同村张某让拉着杨某、张某等人一起去办事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己也没有收他们的任何费用和好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杨某无偿搭乘王某的非营运车辆,虽属于“好意同乘”,但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已满73周岁,由于杨某在无偿搭乘时并未确定王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其自身未尽到审慎义务,故法院酌定减轻王某1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杨某自行承担。法院判决王某对原告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但原告方在得到被告王某刑事部分补偿后对其出具了谅解书,综合考虑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应为40000元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合使用规定》(公安部2022年162号令)第74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好意同乘是一种互帮互助的行为,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民法典》明确 规定了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本案中,驾驶人王某无偿搭载同村杨某,发生事故后属于应当减轻责任的情形。但是,王某作为驾驶人却无驾驶资格,属于重大过失,阻却了“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责任的适用,这是法律对保护善良风俗和惩罚违法驾驶之间的平衡。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李芳丨监制:廖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