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财务负责人申志刚和公司董秘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导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申志刚和陈树军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对此,江苏证监局要求金通灵科技集团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在1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