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掉一盗窃电动车团伙
近期,洛宁县城区接连发生电动车被盗案件。案发后,城区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
办案民警通过全面梳理警情、分析研判监控视频、作案方式及手段,发现系列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系同一伙人所为。
民警循线追踪、综合研判,锁定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四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缜密布控,办案民警快速出击,一举将4名嫌疑人抓获归案。四人到案后,对其结伙流窜作案,盗窃电动车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涉案的1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3名嫌疑人已被行政处罚。办案民警成功追回6辆被盗电动车,已返还给被盗群众。该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之中。
打断一盗销电瓶链条
日前,城区派出所接群众张某报警称,其一辆浅绿色台铃电动车电瓶在闯王路被盗。之后,民警连续接到多名群众报案称电动车电瓶被盗。警情就是命令。城区派出所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全力侦破案件。
经民警反复查看监控、沿线追踪、走访调查,最终锁定了嫌疑人任某。经深入分析研判,确定嫌疑人的行动轨迹后,民警蹲守布控,实施抓捕。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民警的坚守中,嫌疑人骑着车出现在民警的视线中。民警一跃而上,将嫌疑人擒获。嫌疑人到案后,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据任某供述,5月份至今,其在洛宁县城区及周边乡镇作案多起,盗窃电动车电瓶43块,售卖给收赃人员韦某、贾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
据任某供述,民警顺线追踪,抓获了收赃人员韦某、贾某,并追回被盗电瓶30余块。
目前,犯罪嫌疑人任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收赃人员韦某、贾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盗”此为止!莫再伸手!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电动车、电瓶被盗应注意:
1.一定要锁车,锁车一定要记得拔钥匙!
2.电动车要加装外挂锁具,且选择安全系数比较高、不容易被剪断的锁具。
3.尽量把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或是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地方。车辆或电瓶若不幸被盗,请及时报警。
来源:洛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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