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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参考案例: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其拆除电梯的诉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也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举措,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加装过程中,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矛盾较大,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其采光、通风、隐私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合法前提下,已加装的电梯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且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则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电梯加装过程中应大力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文号】:(2021)京03民终20008号

22、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潘沪泉等人诉何伟、黎润妹相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业主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案例文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3、相邻一方将双方共用的通道用墙壁隔开,妨碍另一方店铺经营活动的,应恢复原状——郑义锡与金成顺及延边成宝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延边成宝百货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相邻各方当事人应互谅互让,友好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通道,历史上即存在,经现场勘验,相邻一方将双方共用通道用墙壁隔开,不仅妨碍另一方的商铺经营活动,客观上对另一方所有的商铺经营亦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案例文号】:(2020)吉民终403号

24、相邻一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李斌诉李亚军相邻关系纠纷

【裁判要旨】:

一方因居住的必要而开设窗户、安装防盗门并无不当之处,其安装雨搭、修建道路亦为流水、通行之必要,在雨搭安装沟槽的方向表明,一方已在现有居住条件下尽量减小对相邻一方造成的影响。不动产相邻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对相邻另一方行使物的使用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相互宽容和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案例文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5、在楼房屋顶养鸽子影响邻居休息、通风和楼顶环境卫生的,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陈林雄诉林锦青相邻关系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共用楼顶搭盖鸽棚并饲养一定数量鸽子,其饲养的鸽群在楼顶会发出一定程度的噪音,鸽粪及鸽毛散落在楼顶及其边缘的下水沟里,并且波及邻居的共用楼顶通风口,对邻居产生噪音、通风的污染损害,妨碍了邻居的相邻权利,行为人对违章搭建的鸽棚及饲养的鸽子,有法定义务拆除鸽棚并迁移鸽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恢复楼顶原状。

【案例文号】:(2011)蕉民初字第94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

26、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崔建忠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地铁修建行为是为公共利益,因此地铁施工行为是合法的并无过错;而临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亦无过错;因地铁施工建设对周边商户的经营、使用造成影响的,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承担补偿责任,且补偿责任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案例文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97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7、相邻方无权对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进行堵塞及占有、使用——陈年安、陈欣相邻通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诉争通道是历史必经通道,相邻一方有权经诉争通道进出,相邻另一方不是诉争通道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对该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进行堵塞及占有、使用,且其占有的诉争巷道上的建筑设施属于非法建筑,故应排除通行障碍。

【案例文号】:(2018)赣民再166号

28、 小区业主未经相邻权人许可修改进户门开启方向,妨碍相邻权人通行,业主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赵某某诉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小区业主未经相邻人许可修改进户门开启方向,妨碍相邻权人通行且违反有关物业规定的,业主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案例文号】:(2022)沪0115民初56306号

29、相邻方并不必须从相邻的土地中间通行且并没有侵占道路,不构成侵害相邻通行权——江祖总、江土福相邻通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双方的土地相邻,中间原有一条泥巴路,相邻一方到三级水泥路的路段经过相邻另一方的土地旁边,现在这条泥巴路已经不存在,并且已被另一条相邻的水泥路替代,相邻另一方就在水泥路旁边,通行方便,并不必须从相邻土地中间通行。相邻一方也并未侵占路面,故恢复道路原状、排除妨碍的请求不应支持。

【案例文号】:(2021)桂13民终592号

30、安装太阳能光伏板设备导致相邻的院落日照采光受到影响的,应拆除并赔偿损失——宋广书、贾东梅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农村的院落是居住人的重要生活场所,居住人往往利用院落种植、凉晒、存放,目前院落在冬天基本无日照,将会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因安装太阳能光伏板设备,已对相邻的院落的日照采光产生了较大影响,而安装太阳能光伏板设备并非生产生活所必须,而是用于经营营利,但其营利却是建立在牺牲邻居生活利益的基础上,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应拆除其安装的太阳能光伏板设备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文号】:(2020)鲁08民终5792号

31、相邻通行权的行使限度的判定标准——吴某玉、龙某凤诉廖某全相邻通行权案

【案件焦点】:

廖某全设置栅栏和挖掘水沟系事出有因,对吴某玉夫妻的两项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裁判要旨】: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从农业生产角度来看,廖某全设置栅栏防止牛羊等家畜啃食农作物及挖掘水沟排水防止农作物被水浸泡均具有合理性,符合农业生产之需。从现场周围环境来看,其他种植农作业的田地也有设置栅栏或挖掘排水沟的情况,故不能认定廖某全的行为属于蓄意而为的个别现象。从通行所需来看,廖某全本人需经过栅栏进人其承包田劳作,也需跨过排水沟爬坎经过吴某玉夫妻管理地再到其另一块承包田,故难以认定廖某全的行为系有意针对吴某玉夫妻而为之。从通行难易程度来看,此路通行最大的障碍不在于廖某全设置的栅栏和挖断的田坎,而在于吴某玉夫妻管理地与廖某全承包田之间近一米高的坎。综上,吴某玉夫妻主张拆除栅栏及恢复所挖断的田坎均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子支持。

(2)虽然廖某全设置的栅栏及挖断的田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通行的难度,但并未达到不能通行以至于使吴某玉夫妻无法将生姜运出的程度。此外,也不能排除吴某玉夫妻种植生姜的损坏系其他原因造成。综上,从吴某玉夫妻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廖某全的行为与吴某玉夫妻的生姜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对吴某玉夫妻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可原审法院表述的判决理由,并强调虽然廖某全设置栅栏和挖掘水沟对吴某玉夫妻通行有一定影响,但不妨碍其通行,因而吴某玉夫妻主张的生姜损失与廖某全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官释法】:

对于相邻纠纷的处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得很原则,且多年没有变化。目前可以直接适用于处理相邻通行权(邻地通行权)纠纷的法律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与《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相同)、第二百八十九条以及第二百九十一条(与《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相同)。当然,在适用这三个法条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到《民法典》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结果不违背民法基本原则之精神。

在我国国民权利意识兴起的当今,适用《民法典》来处理相邻通行权纠纷,对法官们正确理解《民法典》关于相邻通行权的相关法条,要求越来越高。

一、全面正确认识相邻通行权

首先,要从相邻关系角度来认识相邻通行权。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对自己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时,客观上必须对相邻的不动产产生影响时,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必须承担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其设立的目的是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相邻通行权系法律对相邻通行关系最低限度的调节,为相邻权的一种。因此,应该坚持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人的通行权应该承担“容忍”义务,但也应该只承担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且只提供“必要的便利”

其次,要从物权和物权保护角度来认识相邻通行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是其显著特征。相邻通行权只能是对不动产权利的必要限制,不是绝对的权利,不能与物权等量齐观。因此,对相邻通行权的司法保护不能绝对化,不能实质上否定或者相当程度上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权,不能造成相邻通行权“反客为主”现象。

二、行使相邻通行权必须遵守基本原则并符合基本条件

首先,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这是根本前提。我国法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民法典》,都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相邻通行权问题,当然要遵守该四项原则。

其次,要必须符合行使相邻通行权的基本条件。依照《物权法》《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及相邻通行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相邻通行权本来隐含的必备条件,应该认为,判决支持行使相邻通行权的基本条件主要是:

(1)必须。一方权利的行使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邻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2)合理。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

(3)保护。通过邻地时,要注意保护邻地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4)赔偿。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应该坚持认为,只有在完全符合这四个方面条件时,法院才能判决支持行使相邻通行权的诉求;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该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时作出变更判决,直至判决驳回通行人的诉求。

三、裁判相邻通行权纠纷须注意的几种情形

1、原则上,只有在必须经过相邻地才能通行,或者虽然可以从其他地块通行但会经常性十分不便,或者虽然可以从其他地块通行但成本十分高昂时,才能判决支持相邻人提出的利用邻地通行的请求。

2、不动产权利人有充分正当理由拒绝相邻人提出的利用邻地通行的请求法院不宜判决支持相邻人提出的利用邻地通行的请求。

3、不动产权利人的行为只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相邻人利用邻地通行,给其通行造成一定不方便的,法院不宜判决支持相邻人提出的消除妨碍的请求。本案就是这种情形。

四、考虑对因承担“容忍”义务而受到损害的不动产权利人予以教济之可能

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相邻通行权人予以赔偿的权利须得到保证。在有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相邻通行权人没有意愿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就不应该判决支持相邻人提出的利用邻地通行或者消除妨碍的请求。本案属于这种情形。本案中,如果判令廖某全拆除简易栅栏,虽然完全方便了吴某玉夫妻的通行,但廖某全所种植的农作物会因牛羊等家畜啃食而遭受经济损失。故法院最终没有判决支持吴某玉夫妻提出消除妨碍的请求,也是有这方面考虑。

【案例文号】:(2021)湘31民终1779号

32、邻居家空调外机正对自家卧室吹热风,是否应当拆除?——陈某、杨某相邻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改变涉案车库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该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虽然杨某辩称,小区里绝大多数业主都将车库改成生活起居所用,但显然不能成为国家认可的所谓习惯。杨某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陈某家卧室窗户不足50厘米,该空调运行时必然产生振动、噪声。即使杨某安装的空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但对陈某的生活仍产生了相关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妨碍,且超出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拆除空调外机。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释法】:

相邻关系与容忍义务实为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只要是相邻关系,就必然有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的平衡,这种平衡并不要求一方无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内容忍。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杨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楼下邻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调运行时的噪声和热风给邻居陈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损害了陈某的权利,超出了陈某在相邻关系中应负的容忍义务的范围。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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