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至关重要。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23年我国企业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后采取维权措施的比例为83.1%,较上年提高10.4个百分点,市场需求量不言而喻。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法院审理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是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被告抗辩事由是否能够成立以及如何判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

而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权利要求又可划分为各个类型。

比如,带有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指该方法如何影响产品的形状、质地、位置等结构特性;而带有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指该发明创造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

那么,实践中最常用的权利要求是哪些?对应的解释规则、适用范围、认定要点又有何不同?

6月27-28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志伟律师,就专利侵权诉讼中——七大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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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例裁判资料

(内含100个经典案例)》

专利侵权案件中

不同权利要求的侵权如何认定?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这意味着判定涉诉行为能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基础就是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以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为准,但发明专利的内容是将发明人的思想落实为文字,文字的描述通常有局限和抽象性,在双方理解上难免产生歧义。

基于此,为了精准的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界定,对权利要求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成为刘志伟老师研发这门课的初衷。

比如,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认定就极易与全面覆盖原则产生混淆。

通常,封闭式的权利要求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即一种S,由a和b组成),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第七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全面覆盖原则是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以问题就变成:一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采取封闭式权利要求撰写的,其技术特征由a、b、c组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a、b、c、d。

这种情况下,该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否适用全面覆盖原则?

类似的问题在“使用环境特征”时同样出现。

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使用环境特征”,能够更加清楚、完整地阐述技术方案,但是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为全面覆盖原则,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由该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具有限定作用。

那么,律师在前期专利撰写和后续维权阶段又该注意哪些事项?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标准有哪些?适用不同限定作用标准的规则又是什么?

本期课程,刘律师将对不同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争议进行总结分析,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把问题类型化,由此总结类型化问题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类型化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为律师处理专利侵权诉讼实务问题提供指引。

【课程大纲】

一、封闭式权利要求

(一)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认定

二、方法权利要求

(一)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二)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认定

(三)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

(四)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的认定

三、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一)使用环境特征解释规则

(二)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三)权利要求中未写入的使用环境特征的考量

四、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一)授权确权程序中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二)侵权程序中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五、制备方法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一)制备方法特征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解释规则

(二)制备方法特征在发明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中的解释规则

(三)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并列式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

六、性能、参数、用途等特征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一)包含性能和用途特征的权利要求的解释

(二)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三)不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

七、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一)“发明点”式主题名称

(二)“概括”式主题名称

(三)“技术领域”式主题名称

(四)“技术特征”式主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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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专利侵权纠纷案例裁判

资料(内含100个经典案例)

【课程收获】

01

掌握七大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认定标准、适用范围

02

掌握专利侵权案件中不同权利要求解释的裁判规则、争议难点

03

学会根据不同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撰写专利文件,并进行后续的维权

【讲师介绍】

刘志伟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专利协会副会长

著有《专利侵权诉讼实务-裁判规则类型化分析》

刘志伟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代理过大量的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撤销、行政查处等案件,在处理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为住友、OPPO、捷顺、裕同、惠科、迈瑞、富士康、奥飞、震旦、圣奥、博林集团等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其中连续十多年在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参加知识产权维护服务,2021 年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法治科学计量与评价中心对 2014-2018 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的统计分析,刘律师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办理的案件量排名全国律师第8位,其所在律所代理的专利案件数量排名全国律所第11位。

从业以来,刘律师先后发表论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审判实践及法律规制探析》、《论“合法来源抗辩权”条款的法律适用与统一》等,并著有个人专著《专利侵权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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