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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近日,省市场监管局面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发布“17条禁止性措施”,并向社会广泛征集相关问题线索,不断优化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风。

公开征集时间截至2024年10月31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如发现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相关严令禁止的行为,可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风建设办公室反映,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该局将对举报人信息和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受理电话:0451—87979705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行风办(邮编:150036)

17条禁止性措施

1.严禁为追求经营主体登记数量违规放宽登记条件或减少法定程序;

2.严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变更、延续、补办和注销无故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

3.严禁强制要求经营主体通过收费中介机构代办,或违规为中介机构办理其代办的事项;

4.严禁借助行政确认、备案、许可办理设置障碍或向行政相对人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禁擅自增加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

6.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办关系案、人情案;

7.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类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

8.严禁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经营主体财产以及超越管辖权执法、超期限办案;

9.严禁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10.严禁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误导、干扰、干预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机构及人员专业行为;

11.严禁违规为市场主体予以信用修复;

12.严禁违规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或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13.严禁超出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14.严禁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虚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或出具人情报告;

15.严禁市场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辖区经营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为完成上级考核评比而伪造、编造经营主体新增数据、市场主体年报数据、执法办案数据;

16.严禁擅自设立考核事项或对于按程序上报经批准的考核事项层层加码,“搭车”设置考核内容;

17.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经营主体、行政相对人、中介机构等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李佳琪

编辑:刘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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