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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相关联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现公布两起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例,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一:搭建“伪基站”为诈骗分子提供跳转呼服务
01
陈某某诈骗案
——搭建“伪基站”为诈骗分子提供跳转呼服务,导致被害人受骗的,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3年4月底开始,使用两台手机帮助境外诈骗分子以拨号打电话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无电话卡的手机用于和诈骗分子接通QQ语音通话并打开免提,随后使用有电话卡的手机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被害人电话,接通被害人电话后同样打开免提,使两台手机都处于通话中,诈骗分子可以通过和陈某某QQ语音通话的手机直接和被害人进行对话实施诈骗。2023年5月5日,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搭建“伪基站”为诈骗分子提供跳转呼,诈骗分子自称航空公司客服,以飞机延误需要退赔为由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诈骗,致使李某某共被骗人民币55800元。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境外分子拨号打电话进行诈骗非法获利人民币6716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桂 0521 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涉案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海蓝色华为手机一台、黑色华为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7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本人非法获利6716元人民币,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涉案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手机为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为诈骗分子提供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
02
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持有其名下的中国工商信用卡经朋友林某某(未归案)的介绍下,在广东省某某市某镇将该信用卡的账号、密码、支付交易密码及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提供给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未归案)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并承诺给予梁某某好处费。经查,被告人梁某某的涉案信用卡的涉案流水为人民币874000.5元,其中用于转账收取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款人民币36040元,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损失36040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桂 0521 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拉出被告人梁某某有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及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下一步,合浦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
编辑|周柔妙
文字|王槐武
图片|网络
审核|叶晓玲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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