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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面前,这位银行高管难逃牢狱之灾。

2024年6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周某、张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骗取贷款等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23)甘01刑终250号】披露了一起银行高管和商人内勾外联,帮助商人骗取票据承兑,导致银行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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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显示,周某福,男,1969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曾担任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联社(后更名为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理事长(正处级)、党委书记,兰州农商行党委委员、副书记。张某,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甘肃某某商贸集团法定代表人。

违规签发承兑汇票

周某福和张某,可谓是胆大包天。

2015年3月,甘肃某某商贸集团(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某甲公司名义向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联社(以下简称某某联社,后更名为兰州农商行金城支行)申请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纳保证金1.2亿元,敞口8000万元用兰州富昌种植养殖场名下建筑面积6898.44平方米商铺作抵押。时任某某联社理事长的周某福违反规定,没有完全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在核心系统记账,于同年3月26日向某甲公司签发了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2015年8月27日,周某福指使某某联社工作人员违规将该承兑汇票保证金1.2亿元提前解付给某甲公司,致使该笔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无保证金的风险之中。

2015年9月,张某以甘肃某丙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名义,提供虚假的《电石购销合同》等材料,向某某联社申请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纳保证金2.1亿元,敞口9000万元用甘肃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皋兰县的面积114574平方米的土地作抵押。周某福违反规定,在未经调查、审查的情况下,审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于同年9月22日向某乙公司签发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2015年9月29日,周某福指使某某联社工作人员违规将该承兑汇票保证金2.1亿元提前解付,张某用于归还2015年3月26日某甲公司申请的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致使该笔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无保证金的风险之中。

2015年10月23日,张某又通过周某福欲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9000万元的抵押物置换为另外一块土地及机械设备,后仅办理了价值1158万元的机械设备抵押。

2016年3月22日,某乙公司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还,致使某某联社全额垫资3亿元。后张某通过某乙公司账户向某某联社还款7000万元,截止目前尚有2.3亿元未还。

值得一提的是,某乙公司的实控人是周某瑞。

张某在法庭上透露,周某瑞是省公安厅公务员,不方便签书面协议,2015年9月,其引荐某乙公司从城关区某某联社申请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纳保证金2.1亿元,敞口9000万元。这9000万元当中,张某拿了7000万元,周某瑞拿了2000万元。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甘肃省某某社联合社委员会给予了周某福党纪处分的决定,证实经查,周某福任职期间,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原城关联社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9.8亿元中出现垫款,后来形成垫款28.7015亿元,垫款涉及21家企业,给兰州农商行造成巨额资金损失,严重影响了兰州农商行的稳健发展。

领刑11年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6年9月23日,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对本案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立案侦查。

2016年11月7日,兰州市公安局向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许可对周某福采取强制措施。

2017年8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周某福违法发放贷款案、张某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

2017年8月9日,警方将周某福、张某传唤到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

2017年9月15日,周某福被逮捕。

2019年5月16日,周某福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2年7月29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周某福被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因该案于202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刑期自2022年1月5日至2028年1月4日)。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后来应该是经过重新审理,周某福的刑期被加长。

2023年6月2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01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周某福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万元;原判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6万元;张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万元;本案尚未偿还的2.3亿元,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张某退赔,发还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宣判后,周某福、张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周某福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在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后依法改判其无罪,并陈述了5项理由,辩称“其同意解付保证金是为了给某某联社降低风险,而不是由其本人或者张某占有保证金,其没有骗取的行为和目的,不构成共犯。”

但法院没有认可周某福的辩护理由。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周某福在张某骗取票据承兑过程中积极配合张某,内勾外联,二人的行为共同给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联社造成截至目前尚有2.3亿元资金未予偿还,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票据承兑的安全,属于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原审判决认定周某福、张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2023年9月14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