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一个文件《劳动者健康监护标准》(2024年征求意见稿),标注拟替代《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目前在国家卫健委网站查询不到该征求意见稿。GBZ188已经10年未修订,也是时候修订了。任何讨论,都将是积极和有意义的。

一、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在《劳动者健康监护标准》(2024年征求意见稿)中的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的A.9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应根据有关标准,由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机构进行分级。

这不是一个新规定,而是保留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在GBZ188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的A.5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应根据有关标准,由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做出。

国家卫健委有没有统计过《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实施以来,各省多少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做出多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评价结论?这个统计数据足够支持继续保留此项规定吗?

二、反对由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理据。

(一)卫生监督资源不匹配。

虽然,《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标准》(2024年征求意见稿)的附录A都是资料性附录而非规范性附录,因此不属于“正文的补充或附加条款”,只是“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文件的附加信息”。但是,正是这一规定,使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机构)都有足够的理据不提供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服务。事实上,现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也少有涉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内容。

涉及需要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达到I级以上才需要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危害因素包括:汞及其无机化合物、砷、氯乙烯、丙烯酰胺、粉尘(除了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硬金属粉尘和毛沸石粉尘)。其中粉尘是最为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不仅需要现场评估;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报告书;分级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者和相关劳动者;还应定期对作业分级结果和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因为附录A的规定,导致这些工作还不是受委托提供服务,而是成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部分,必须主动作为!

全国多少县(区)、镇的卫生监督机构有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督科?又有多少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督员?全国有多少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有足够的资源履行该职责?

(二)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本质上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 229)共有4部分组成,与上述危害因素相关的分级标准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2010)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在标准的规范性目录A中,明确了“本部分的目的在于评价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生产性毒物作业的卫生状况,区分该作业对接触者危害程度的大小”。

对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GBZ 331—2024)有关“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定义,即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劳动者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防控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技术服务活动。

可见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完全属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该开展的内容,不应该将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独立出来,专门交由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三)避免卫生监督机构失去监管独立性。

如果由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客观上就是拿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报告书》,又成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依据。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成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一环。

卫生监督机构有足够的资源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问题吗?但是,一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出现问题,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报告书》一定跟着出现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又由谁来处置?

检测机构数据出错甚至造假,卫生监督机构跟着错误的数据定为0级作业,接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予在岗期间的监护,最后劳动者发病了,造成了严重健康损害。此时,卫生监督机构就完全失去了监管独立性。

三、关于以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结果确定健康监护周期的疑问。

(一)为什么区别对待?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2010)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都明确了“0级(相对无害作业):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对劳动者健康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为什么GBZ188只对接触汞及其无机化合物、砷、氯乙烯、丙烯酰胺和粉尘的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有作业分级要求?其科学依据是什么?

(二)一次检测数据不超标可以确保安全吗?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2010)的规定,分级指数=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权重数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比值的权重数X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的权重数。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的规定,分级指数=化学物的危害程度级别的权重数X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职业接触比值的权重数X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的权重数。

其中职业接触比值指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如果检测结果不超标,也就是实际测量值小于职业接触限值,那么职业接触比值就小于1。根据GBZ/T 229.1-2010和GBZ/T 229.2-2010的职业接触比值权重数取值表,如果职业接触比值小于1,对应权重为0。

因此,如果检测结果不超标,无论其他权重数多大,职业接触比值的权重数为0,乘积为0,即分级指数就为0。那么,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就为0级,即相对无害作业。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且不说造假问题。现实中有没有办法保证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每一次定期检测都刚好在生产饱和,最能够代表职业卫生真实状况的时机下进行?现实中,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三年才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真的可以代表三年的职业卫生真实水平吗?

检测是有社会成本的,可以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并无不妥。但是因为一次检测结果,就直接导致劳动者可能好几年得不到职业健康监护,是不是正确的制度设计?

(三)目前有没有有效且高效的制度设计来监管高度市场化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科学、真实?有没有匹配的职业卫生监督资源来落实这样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有吗?

如果没有,那么卫生监督机构还必须引用其数据来进行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那就是埋雷!制度缺陷最终很可能让一线卫生监督员背锅,这极其不合理。

综上所述,不仅仅不应该由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以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结果确定健康监护周期的做法也值得上级领导、专家重新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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