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0、劳动者履职过程造成单位损失应综合过错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应承担何种程度赔偿责任。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确定劳动者的责任范围。杜某作为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出纳人员汇款,上述行为表明杜某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其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但是,某机电公司也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其公司内部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利用公共网络社交软件处理有关财务工作的情况,该公司亦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因此,在衡量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后,考虑双方对风险及损失的分担能力,判决劳动者按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案例文号】:(2017)京02民终223号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7日发布《2008-2017年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

11、劳动者的一般过失属于劳动过程中正常的劳动风险,可归入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徐婷婷诉北京冠亚名表城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但一般过失属于劳动过程中正常的劳动风险,可归入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劳动者除非有重大过错,应当免责免赔。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0期)

12、某汽车销售公司诉宋某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财务人员,且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在公司资金的安全方面,应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警惕性和注意义务。其次,虽然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建立严格的书面报批并经法定代表人最终签字确认的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日常工作中亦形成了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或电话确认的报批方式。最后,某汽车销售公司有两名会计,各司其职,公司的每一笔汇款均应由两名会计共同操作完成。但宋某在支付涉案款项时,且在另一名会计在场的情况下,未与另一名会计进行任何沟通和告知,就单独完成付款。综上,在涉案款项付款过程中宋某确实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以及宋某作为劳动者的从属地位,同时结合宋某每月4000元至5000元的工资水平,以及公安机关已扣押35万元的情况,法院酌定宋某赔偿公司50000元损失。

【法官说法】:

虽然用人单位未建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亦未约定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及流程,也未约定在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亦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若劳动者违反了基本的职业规范以及谨慎义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认定劳动者构成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28日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13、劳动者被骗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结合劳动者过错大小、工资水平计算赔偿费——无锡市某大酒店诉阮某某等三人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此均缺乏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赔偿费,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

【案例文号】:(2016)苏02民终4752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1日第7版)

14、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供劳动过程中,如果因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在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是受害人,也是劳动者的管理者。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大小、劳动者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对于劳动者一般过失情形行为,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确定劳动者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单位正常经营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劳动者过错程度、风险分担的公平性、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等因素,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企业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风险责任,不能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让劳动者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4月8日发布《2022年度南通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5、用人单位因电信诈骗遭受损失劳动者无重大过错不承担责任——亿亨公司诉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代表用人单位对外处理事务,由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因遭受第三人侵权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1日第7版)

16、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年某某与合肥某医疗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内部管理者、监督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理应承担企业经营和运营的各种风险,在选用劳动者时,客观上也存在用人风险。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结合其过失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形进行合理认定,对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亦有相关规定。本案中合肥某医疗公司要求年某某承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全部损失,客观上是将所有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允。但在整个转账过程中,年某某没有及时向公司汇报,也确实具有明显的过错。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年某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劳动报酬水平以及年某某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酌情判决年某某赔偿公司损失8万元,各方均息诉服判,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作性质、薪酬、用人单位的过失等因素,最终确定劳动者的赔偿金额。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避免因制度不完善、流程不合规导致经营风险;加强人员监管,组织员工岗位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岗位要求的基础知识。劳动者也要加强职业素养的提升和岗位的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疏忽给用人单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例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30日发布合肥法院十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17、劳动者在履职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某公司诉邓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结果】:

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作为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授权或者审批,且存在多次可以与公司管理人员汇报核实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账户的款项共计41万元转账至电信诈骗账户,具有重大过失,邓某应对某公司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未严格落实相关财务制度、管理职责缺失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综合邓某及某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邓某的工资收入水平、案涉行为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酌定邓某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1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从事专业性较强工作(诸如财务工作)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具备较强专业素养、职业敏感、危机意识,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造成用人单位损害,应否承担相应责任,应从两方面认定。一方面,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职业特点看,其是否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否有意识的防范了职业风险。如仅系一般性工作失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预见的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此时不能将该类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劳动者不应承担责任。但综合评判劳动者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损失额度大小、行业风险高低等因素后,认定劳动者的过失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劳动者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完善系认定劳动者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本身并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劳动者的行为并无相关制度约束,导致其相关事项审批程序缺失,进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从而减轻劳动者的责任。

【案例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8日发布《2021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8、劳动者对公司的损失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赔偿——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将货款不能收回的责任全部转移给劳动者,劳动者仅获取普通工资报酬但要承担正常市场风险导致的高额赔偿的,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劳动者存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2018年10月23日

19、王凯诉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财务人员应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勤勉履职。单位财务人员在财务支出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根据负责人授意将单位资金转出,归负责人个人使用,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财务人员以单位没有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自己并不构成严重失职,主张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宋某与某医院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医院医务工作者,担任岗位副班职务,有义务核对、复检血袋的相关信息,因其与主班的过失导致错发血袋,造成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某医院解除与宋某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宋某主张某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系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法定事由的认定应谨慎判断、从严把握。用人单位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是前提,该规章制度应对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操作规范等作出详细规定,并向劳动者明示告知。本案中,用人单位系提供公共服务的医疗机构,劳动者身处重要岗位,违反规章制度,客观上未勤勉谨慎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发布《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