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与男友同居七年后索要23万青春损失费”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那么事情经过究竟是怎样呢?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6月26日,有媒体报道,江苏泰州,一男子以女友名义买房后共同出资装修并同居生活。二人分手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约定房子还给男子、男子支付女友23万元“青春损失费”。可事后男子不仅不愿意支付“青春损失费”,还要求收回房子、要回同居期间给女子的转账款24万元。但女子认为,男子言而无信且还想“白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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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张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李女士后,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租房同居生活。二人同居期间,一直在筹划未来结婚事宜。为了能够尽快买房与李女士结婚,张先生选择出国务工。

在国外务工期间,张先生一直省吃俭用。终于在一年半后,张先生才攒够首付,回国与李女士团聚。张先生回国后,二话不说,就带着李女士去看房。看中心仪的房子后,张先生为表诚意,用女友李女士的名义支付13万元首付款,贷款买下一套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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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二人共同出资装修婚房,李女士出资一万余元购买了家庭电器。之后,二人搬进婚房共同生活。虽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房贷、还以夫妻相称,但二人却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去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大吵了一架。事后二人决定“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新装修的婚房是张先生出资购买的,李女士同意过户返还,但张先生应当要补偿李女士一笔“青春损失费”23万元(由卖房款来支付)。签订协议后双方各自搬离婚房、张先生负责卖房。

可二人搬走后,张先生不仅拒绝支付23万元“青春损失费”,还以同居期间其给李女士支付的24万元现金是彩礼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应全部返还。张先生的意思很明确:即二人都还没有登记结婚,故那份所谓的“离婚协议书”系无效的,且李女士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故其无支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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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张先生主张二人还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李女士收到的24万元彩礼和那套婚房,应全部返还。但李女士认为,张先生不仅言而无信,还想白嫖,因此,其拒绝过户返还婚房以及收到的24万元。

最终法院判定,李女士将婚房过户还给张先生、并判定张先生返还李女士购买家电支出的1万余元。

有网友认为,通过张先生只同居不领证、一开始要与李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意支付23万元“青春损失费”,并要求李女士承认婚房是张先生购买的,但事后马上反悔并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子和24万元来判断,大概率是张先生设的局,目的是想先确认房子的归属,之后再达到其想“白嫖”的目的。也有网友认为,不能完全怪李女士不懂法,关键是张先生的心机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