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生育友好宣传教育有关要求,健康报开设“人口高质量发展·委主任视点”专栏,宣传报道各地在建立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举措和工作考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期嘉宾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刘浩年

近年来,青海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持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生育支持措施落实落地,各项重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

——积极落实优化生育政策。青海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门制定印发《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24项具体保障措施,着力推动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建立。近期,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将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印发《青海省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同时,将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更名为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并明确了31个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连续32年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将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加强人口监测、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建设健康幸福家庭等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压实地方责任,并落实奖惩机制。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落实产假188天、配偶看护假15天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同时,省政府及时清理废止《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自2020年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连续将托育服务列入民生实事工程。截至2023年底,全省开展托育服务机构达267家,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3.1个,完成2023年千人口托位数目标任务。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教育厅等8个部门制定《青海省鼓励支持幼儿园发展托班实施意见》,鼓励支持现有幼儿园向下延伸开办托班,招收2~3岁幼儿;会同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青海省做好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盘活社区闲置公共资源,通过无偿或低偿使用方式,在社区内设置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服务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所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本地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降低托育机构成本负担;联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青海省用人单位托育工作方案的通知》,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2021—2023年,青海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09亿元,支持18个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18个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新增托位3950个。

——积极推进优化生育政策措施。青海省西宁市和果洛藏族自治州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西宁市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在西宁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政策内户籍二孩及以上孩次婴幼儿家庭,按每个婴幼儿每学期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托育补贴。目前,西宁市已有119户子女家庭享受到托育服务补贴政策。2023年,西宁市被评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果洛州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分别发放1000元和2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各县扶持1个公办托育机构和1个民办托育机构,每个托育机构一次性发放5万元补助,给予入托婴幼儿每人每月100元补贴。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期188天的基础上增加奖励产假90天,配偶护理假由15天增加至30天,父母育儿假期由15天增加至35天。

下一步,青海省将加强政策宣传,对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激发群众生育意愿,解决生育难题,缓解生育压力。

——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落实好每千人口托位数年度目标任务。实施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托育专业人才培养,支持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积极推进托育专业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在职培训。

——深化医育结合。充分发挥医疗卫生专业优势,支持行业系统建设婴幼儿照护设施,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建立有偿签约服务制度,对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托育机构落实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多形式为家庭、社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产科、儿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为重点,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促进妇女、儿童医疗服务均等化。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省、市州综合医院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持续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文: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刘浩年

编辑:李诗尧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本文经「原本」原创认证,作者健康报社有限公司,访问yuanben.io查询【318OMLE8】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