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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有功人员

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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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涉弩涉刀涉危等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最大限度收缴社会面私存散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等物品,全力挤压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全力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邮箱或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二条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将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破获涉枪涉爆涉危重大督办刑事案件,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视情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二)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及零部件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三)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涉枪涉爆涉危逃犯的,视情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四)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奖励500元至5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元。

(六)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元。

(七)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元。

(八)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枪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现实危害的,根据举报人贡献情况予以重奖。

第三条举报情况涉及第二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第五条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照受理公安机关通知,到治安大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手续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30天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22-6234110

广水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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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广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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