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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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6月2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委第十三巡视组原组长岳德川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岳德川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贿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至2023年6月,被告人岳德川利用担任枣庄市薛城区委书记,东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烟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省委第十三巡视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规划调整、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6万余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岳德川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信息显示,岳德川,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山东枣庄人,1977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早年长期在枣庄工作,曾任枣庄市纪委研究室主任(副县级),枣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枣庄市薛城区委副书记、区长,枣庄市薛城区委书记等。

从履历看,岳德川长期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2012年任东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7年任烟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8年任烟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2019年任山东省委第三巡视组组长。去年8月,岳德川官宣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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