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示范带动作用,吸引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在泉开展股权投资,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由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半导体、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市场化子基金。现根据《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指引》,将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2024年子基金申报指南发布如下:

一、管理机构申报条件

优先与行业龙头企业(具体参考财富、胡润、中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第三方知名机构近期发布的各类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的投资机构(产业资本CVC),或细分赛道头部基金管理机构,或具有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条件如下:

(一)管理资质。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原则上,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

(二)募资能力。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三)方案合理。申报设立的子基金方案设计合理,与泉州产业发展规划契合,且储备一批可投资落地泉州的项目。

(四)制度完善。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五)投资能力。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募资能力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至少有3个以上的投资成功案例。

(六)出资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应参股认缴子基金份额,根据子基金规模,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在子基金中认缴一定比例。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20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 以下的部分,50亿元以上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不低于1%、0.5%和0.25%。

(七)其他要求。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投资已设立的子基金,除需符合上述六点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②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③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市产业投资基金入股(或入伙),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注册地及组织形式

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泉州市,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二)出资安排

子基金首期到位资金应在约定期限内到位,且原则上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所有投资者均需以货币形式出资。子基金投资规模低于实缴出资额70%的,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提出后续资金的缴款要求。

(三)参股比例

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但有以下情况时可提高参股比例:

1.子基金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可实际招引落地泉州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认缴出资总额的30%;

2.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完成返投要求且管理业绩突出的,管理团队再次发起设立的基金,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上限可提高至30%;

3.市产业投资基金与权威机构发布年度榜单排名前20名或具备雄厚产业资源的投资机构开展合作设立子基金,对排名第1~10名、第11~20名的出资比例上限分别可提高至30%和25%,优先与符合国家级基金申报条件的优质机构合作。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属国企发起并提议市产业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其参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各级政府出资在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总计原则上不高于50%,市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四)基金存续期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

(五)投资要求

1.子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募集规模的60%;

2.原则上,天使投资子基金投向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该子基金规模的60%。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原则上,创业投资子基金投向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该子基金规模的60%。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4.原则上子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企业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重大项目投资(如投资上市主体、企业总部落地泉州、并购重组类投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放宽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50%。

(六)返投要求

1.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泉州辖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子基金返投于泉州企业金额分别不低于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倍、1倍、1.5倍;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专项基金注册地不在泉州辖区内的,返投于泉州企业金额不低于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总额的1.5倍。返投计算标准按照《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返投认定计算标准规则》执行。

2.子基金投资金额达到基金规模的30%前,应至少投资一家泉州企业;投资金额达到基金规模的50%前,投资于泉州企业金额应不低于约定投资泉州金额的50%。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上述投泉进度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出具说明及承诺函。

(七)风险控制

1.市产业投资基金有权委托1名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参股子基金投决会。政府部门和市产业投资基金不干预子基金的市场化决策,但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的情况下,市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2.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①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③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④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⑤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⑥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3.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待投资资金应存放在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并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泉州(注册地非泉州辖内的专项基金除外)。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提交托管报告。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应在上一年度泉州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中排名前15名。

4.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应按照私募基金相关要求,按时向市产业投资基金报送季报、年报、年度审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并及时在各级政府基金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八)退出及终止

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进行退出;市产业投资基金向其参股的各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市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领导小组决策。

市产业投资基金有权在合作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 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1.市产业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管理机构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市产业投资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投资资金超过1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市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九)收益分配

1.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在存续期内,项目投资分红或投资权益转让收回的资金应及时向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人进行分配,原则上不用于再投资。

2.参股子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市产业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3.为更好地发挥市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市产业投资基金可根据子基金类型及运作情况执行回购、让利、补亏等激励措施。

(十)激励措施

1.产业投资基金

(1)让利:基金清算时,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所获超额收益(即门槛收益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可让渡给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

(2)让利梯度:完成返投要求1.5倍以上至2倍(含)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可让渡超额收益60%;完成返投要求2倍以上至2.5倍(含)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可让渡超额收益70%;完成返投要求2.5倍以上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可让渡超额收益80%。

领导小组可根据基金设立运营情况,适当调整让利梯度及让渡收益比例,但让渡超额收益最高不超过80%。

2.天使投资基金

(1)回购:设立2年内,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份额可按投资本金转让;4年内已满足约定返投要求的,可按同期央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让。

(2)让利:基金清算时,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所获超额收益的80%可让渡给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

(3)补亏:基金清算时出现亏损的,经领导小组批复,可以市产业投资基金回收本金的50%为限,对基金因投资泉州辖区内企业形成的亏损进行风险补偿。

3.创业投资基金

(1)回购:设立4年内,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份额可按同期央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让。

(2)让利:基金清算时,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所获超额收益的80%可让渡给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

4.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返投2倍以上享受超额激励,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所获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可让渡给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让渡超额收益最高不超过80%。

在执行上述激励前,应当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该子基金对投资泉州完成情况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未完成返投要求的,原则上不予以让利。

三、申报合作程序

(一)发布指南。按照市产业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推荐。拟申请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子基金或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申报。

(三)投资论证。市产业投资基金对经初步筛选的申报机构组织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形成投资方案。

(四)投资决策。市产业投资基金领导小组进行投资决策。

(五)资金拨付。在管理团队完成募资以及根据基金有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市产业投资基金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拨付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市产业投资基金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和组织遴选。采取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向市产业投资基金提交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2本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1本,正本和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和电子文本1份。申报机构应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二)未按规定数量、形式递交的文件不予受理。申报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后,市产业基金将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进行资料审核、竞争性选拔工作。

(三)市产业投资基金联系方式

联系人: 林韩

联系电话:0595-22590608

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361号金控大厦11楼

电子邮箱:qzcyjj@qz-jk.com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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