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的王先生没想到,自己在广场上锻炼时竟会被篮球架意外跌落砸伤。6月26日,红星新闻了解到,经当地法院调解,涉事村委会赔偿王先生1万元。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7日,广安前锋区某村,王先生在新农村广场的篮球架处锻炼时,被篮球架意外跌落砸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先生全身多处骨折。治疗出院后,他找到村委会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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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ICphoto

王先生认为,村委会是健身器材的修建人和管理人,因此对涉案健身器材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则认为,村里建设健身器材的初衷是丰富村民的休闲娱乐活动,健身器材也由村民自由无偿使用,村民在使用过程中应对自身安全负责。同时,王先生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未注意安全事项,自身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表示,村委会作为村内公共健身场所的管理者,理应对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健身器材具有维护和管理职责。村委会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先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先生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未注意安全事项,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可在过错范围内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在为双方分析案情、权衡利弊得失后,王先生与村委会负责人最终同意各退一步,由村委会向王先生支付赔偿费1万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法院提醒,建设完善乡村全民健身设施是乡村发展的重要内容,但公共健身设施并不是“一建了之”,村委会作为公共健身场所的管理者,应严格落实日常维修养护责任,做好健身器材的维修、报废更新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健康权益和公共安全;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村民群众在使用健身器材之前,应仔细检查器材安全情况,确定无安全隐患后再使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郭宇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