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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6月25日)晚上,河南南阳南召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南召司法行政”,带着无比骄傲和激动的心情,推送了一篇自我表扬文章。说的是他们“依法”干了一件损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事,被县委书记表扬了。县委书记批示:司法局在处理群众法律维权服务纠纷时积极回应,行动迅速,处理得当,提出表扬。

“行动迅速”是有了,但处理是否得当,司法局领导心里没有A数,没有C数,还没个B数吗?

这个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南召县云阳镇的孟女士,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委托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该纠纷,孟女士按照合同支付代理费2800元。

刘某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南召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孟女士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刘律师帮她把官司打赢了。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刘律师申请强制执行。刘律师认为,按照双方约定,其代理义务已履行完毕。

哪知道,孟女士在刘律师帮她打赢官司后,一个反手把刘律师给投诉了,要求退还案件代理费

接到南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承办单后,南召县司法局成立了工作专班,把律师收取代理费提高到“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在司法行政系统蔓延”的高度。已经成“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了,刘律师敢不退还代理费吗。于是,在南召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刘律师不得不退还了代理费。

说白了,就是刘律师帮孟女士打赢了官司,孟女士却不愿意出代理费,想“白嫖”法律服务。在南召县司法局的帮助下,孟女士“白嫖”成功了。

然而,对于孟女士这一违反契约精神的做法,南召县司法局领导却选择了突破法律底线的滥用公权。局党委书记、局长杨立甫要求成立工作专班,指派分管律师工作的彭尚东主任牵头,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参与……阵仗如此之大,刘律师人在屋檐下也只能“痛改前非”、“幡然悔悟”,表示愿意免费为孟女士代理,退还孟女士的代理费。

更绝的是,司法局把这一严重损害律师合法权益的烂事,当成政绩汇报给县领导,误导县领导对这一违法行为当成“贯彻落实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典型进行表扬。

南召县司法局的自我表扬文章如下:

这件事在司法界引起轩然大波。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廖梦涵律师是最早发现这篇自我表扬文章的律师,并在第一时间截了屏。廖律师说:

1、南召县刘律师一共只收了2800元,全程认真办案件,搜集证据,帮客户打了官司,客户和刘律师说法一样,律师挺好的。就是想退费。

2、南召司法局意思说白了,当律师不应该赚钱,签了的真实、自愿、平等的代理合同作废得了,活你也干了,钱你全部退还给客户得了吧。我们认真敬业规范的刘律师,全额退还律师费,表示就当做公益。

3、这个先例一破,以后基本上信用体系、合同精神悉数崩塌。这种严重破坏诚信体系和交易秩序的行为,竟然被我们的行政机关,归类于“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的典例。

想想都可怕,细思极恐。

廖律师说,我们很多时候,竟然缺乏的是最基本的常识,因此能闹出天大的笑话。

刑辩律师付士峰认为:

第一,代理律师已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尽到忠实勤勉的职责。

第二、南召县司法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本应当体恤律师的艰辛付出,却要求其全额退回代理费2800元,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滥用公权。

第三、相关部门作为“假政绩”汇报给县委书记,误导了主要领导的判断,若严格追责的话,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公职人员应当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精神,敏锐把握权力运行的边界线,万不可牺牲律师的合法权益当作自身求进步的“垫脚石”。

这件事情也惊掉了我的下巴。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是有着完善的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的。律师既是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个体劳动者,这一点,与出租车司机、保洁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我们知道,出租车是为社会服务的,这个行业服务做的好,一个地方的脸上就有光。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出租车是为大家服务的,就要舍己为人,不能赚钱,你按照要求把客人拉到地方后,客人一投诉你就得把钱给退了,出租车司机干不干?

同样,律师为民众服务,依法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供这个服务是对的,但律师提供的服务不是包打赢官司,包执行到位。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人家帮你取证了,给你上庭了,写了代理意见,提供了法律上的解答服务,这就是法律服务,服务完了难道还能把服务费用不可描述的手段再给要回去?

如果是律师违反了职业操守,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司法局可以干预,收取代理费属于人家的正常的执业行为,司法局的手是不是伸的太长了一点。

南召县司法局的自我表扬文章说什么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为法律服务者的律师,把法律服务作为谋生的一个手段,你不能讲律师就不是人民群众,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对方不愿给钱,就成了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个老板欠农民工的钱,农民工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权,一个农民工损害了老板的利益,老板能不能维权?作为上级机关,是引导他们依法解决,还是抬一方,打一方?

这场官司刘律师打赢了,即便没有打赢,人家提供的也是法律服务,而不是服务结果,那种给我打赢了我给你钱,打不赢我不给你钱的做法,是对法律服务的曲解,就等于说一个教师去教学生,家长说我家孩子考不了100分我不给你学费,100分我再给你学费,这样就会导致一切以结果论,这个这个必然的结果就是,凡是能打赢案子我代理,可能会存在危险风险的,你就是求爹告奶,人家也不给你代理;到了医院里,能治好的病我给你治,有难度有风险的病,我连见都不见你。

病重病轻都要治,好学生差学生都要教,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许你是被告,也许你是原告,也许你欠人家的钱,也许人家欠你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所起到的作用,就是为那些不熟悉、不了解、甚至没时间没精力去参与这些事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作为一个县的领导,作为司法局的领导,他应该尊重各种职业,特别是应该尊重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的法律职业。对这个职业的尊重,不仅是对个体的尊重,对职业的尊重,也是对依法治国的尊重,对法治社会的尊重,从这个角度来说,县委书记对司法局假政绩的表扬,与最高领导提出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有差距的。

法律上的违法,有显性违法,比如闯红灯,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是违法行为;有隐性违法,他认为自己干的是好事,比如一个烧饼卖2元,有人要求必须卖1元,经营者说我的成本就得1.8元,你让我卖1元还不赔死了,要求的人说我不管,为了群众都能吃上烧饼;还有所谓“良性违法”,就是出自良知的违法行为。就比如南召县司法局,也许他们的意愿是好的,逼着律师退还代理费,解决了投诉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知道自己是在滥用公权,人为地制造了律师的急难愁盼问题。

如果真的考虑到孟女士靠外出务工维持生活,家庭负担重,南召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工资、奖金拿出来救助,硬卡着律师退还那点可怜的代理费,是不是太不着调了。(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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