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周时期(中)

3.西周的政治制度

西周初年,周公和成王为了确定王室及各诸侯之间的吏属关系,加强中央的权力,同时限制各诸侯国的势力,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政治制度。其中以分封制、宗法制最为重要,此外,还包括很多政治制度,如礼乐制度、爵禄服命制度等等,下面就逐一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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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分封制与宗法制

周人克殷后,面对骤然扩大的土地面积,出于经济上便于剥削,政治上便于统治的考虑,周武王把得来的广大土地和俘虏,分封给他的兄弟、亲戚及其有汗马之劳的武士们,让他们到各地去当诸侯,进行分区管理,辅佐王室,代为统治。这就是所谓"受民受疆土"、封邦建国的分封制。

当时,分封基本上是按照王室的血缘亲疏关系进行的。由于周族刚刚从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旧日的氏族血缘关系还很深,周朝统治者利用这个血缘纽带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分封制度,作为加强统治的工具。荀子在《荀子.儒效篇》中说:周兼并天下之后,立71国,姬姓,即周王的同姓就占到53国。

周王是最高统治者,直接管理着最大的土地,称为"王畿"。各诸侯的封地是按如下不同办法处理的:

一、将与周王室血缘较密的亲族,封在距周的东西两都较近的地区。如周(今陕西岐山北)、召(今陕西岐山西南)、荀(今山西临猗西南)等就是以周都镐京为中心的姬姓诸侯国

二、对一些异姓部族首领加封。如秦、楚、淮夷、戎狄等被封的诸侯国。

三、对殷,除采取分而治之外,并用以殷治殷的办法。如周公平了武庚叛乱后,由于商纣王庶兄微子启未参与这次叛乱,便封其于宋(今河南商丘),治理部分殷民。

四、将商毁灭掉的古国,重新扶植起来。如有陈(今河南淮阳)、祝(今山东宁阳北)、焦(今安徽亳县)等。

上述诸封国,一般都是世代相传。他们在本封国内的行政、军事及经济等权,均有相对独立性,但必须承认周天子是他们的共主。周王有权任命诸侯国的一些重要官吏,定期巡视诸侯各国,并有权在封国内实行周室的政令;同时,周天子还分封赏赐、保护各诸侯国。此外,各封国对周天子负有一定的义务,主要有:

一、派军队到王室去戍守或随王出征,以保全天子的权威的共主的地位。

二、有的国君以诸侯的资格兼为王室的卿士,以表示臣服于周室

三、朝聘。诸侯按一定时期到王廷朝觐述职。

四、贡赋。这是分封制中一项重要的关系。诸侯的贡品除了当地的特产之外,还包括"进人"、"献俘",即贡献奴隶。还有就是派人为王室服役。成王、周公时的东都成周就是令各诸侯国出役合力筑造起来的。

作为分封制度的延续,所有被周天子封的大诸侯,在他们本国,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属下进行分封,形成小的诸侯。诸侯封其属下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封地名"采地"或"采邑"。起初,卿大夫只是收取封地的经济收入和进行管理,而采地的土地和居民还是直接属于诸侯的;到后期,随着卿大夫势力的增长,采邑的独立性几乎和诸侯的封地差不多了。卿大夫以下有士,也被封予食地。"士"是贵族阶级的最低一层,不再分封。士以下便是平民和奴隶。以上宗侯所封的对象大体也都是该诸侯的宗族和少数异族。

周天子利用这一级一级的分封方式,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网络。上自天子,下至士,都是上级对下一级分封,下级对上一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及服役等义务。分封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巩固了周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统治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分封制的顺利推行是与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分不开的。在西周,分封制与宗法制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周朝利用宗法关系确立了一套比夏商更加系统的宗法制度。

周的所谓宗法制度,本是由氏族社会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为基础的族制系统。其具体内容大略是:天子实行世袭制,嫡长子享有继承父位,荣登天子宝座的资格。天子称为大宗,嫡长子地位尊贵,称之为宗子。嫡长子的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为第二代诸侯,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又封为卿大夫,是小宗。每世卿大夫同样得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仍为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为小宗。士的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民。这种宗法制度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为大宗,庶子分封为小宗。

周室确定嫡长子对国土和田邑有继承权的宗法制度,是解决贵族间的矛盾、巩固分封制的一种方法。宗法制提倡以祭祀典礼表达对祖先的尊敬,而且规定只有大宗才有祭祖的特权。此外,西周的这种宗法制度要求人人都得尊祖,因此,无权祭祖的就只有敬那个能祭始祖的大宗了。这样,嫡长子(大宗)继承父亲的国土,诸庶子(小宗)分封,也就无可争辩了。可见宗法制正是维系分封制的。它在表面上看来,好像是要分别血缘上的亲疏关系,其实主要目的是通过亲疏的血缘关系,确定财产及政治地位的分配关系。所以,宗法制度是在贵族间解决财产、权位等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为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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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周礼乐制度

西周政治制度中,礼乐制度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周统治者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冠以"礼"的总名。

礼的核心是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名分制度,要求做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简言之,根据这种等级原则形成的一系列繁琐的规定,就是关于礼的制度。如堂屋地基的高度,"天子堂高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便是这种礼制的最好体现。另外,为了保证礼的规范在各等级的贵族中都能自觉遵守,统治者还将这些具体的行为规则用歌唱、舞蹈等艺术形式加以渲染和表现。由此,形成完整的礼乐制度。

作为只适用于奴隶主阶级的礼,其作用在于维系贵族内部的等级,解决和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的分歧。贵族内部,大凡有关君臣、父子、兄弟等的衣食住行,丧葬婚嫁,风俗争讼以及其它军制政令、鬼神祭祀等等,都必须按着制定的一套固定的礼制行事。具体点讲,礼的作用就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就是按照尊卑、亲疏、贵贱、长幼的差别,定出每一等人的一定的义务和权力。最尊贵的人,权力大,义务小;地位较低的人,则反之。奴隶主阶级以"礼"调整其内部关系,以便于镇压奴隶大众。

西周,只有天子才有权制定礼乐制度,诸侯、大夫均无此等权力。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周王规定的礼乐制度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西周王权是否巩固的重要标志。因为礼乐制度的紊乱,实际上就意味着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乃致王权的崩溃。所以,对于违反礼制的贵族,西周政权是要给以强制性制裁的。如在《孟子.告子下》一书中就讲到:诸侯对天子的朝聘礼若得不到执行,就应给予一定的惩罚——"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足见制裁之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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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周爵禄服命制度及其它制度

西周爵位分为天子、诸侯、大夫、士四个等级。贵族上下级间皆为君臣关系。诸侯为天子的臣,大夫为天子臣的臣,也叫"陪臣",士对诸侯也为陪臣。爵位是贵族等级的标志,爵位同时预示着权力和土地的拥有量,而土地收入又形成各级贵族的俸禄。

三公以下的更多贵族等级——不同的爵位是由天子赐命的多少决定的。

由于命数直接规定了不同的等级,因此,不同爵位的贵族,其宫室建筑、所穿衣、所乘车及举行的礼仪排场都必须与其所授命数相符。此外,在朝会等庄重场合,贵族要依命数穿特定礼服,亦即"命服"。《诗.小雅.采芑》一书中讲:"服其命服,朱芾斯皇。"由于命数与服装存在这样一种直接的对应关系,所以命数也称作"服命"。这也就是"爵禄服命"这一名称的由来。

西周时期,已经形成初步的贵族教育,入仕与致仕养老的制度。当时贵族开始普遍接受小学、大学两级的学校教育。在《白虎通.辟雍》一书中有"八岁入小学,学书计;十五成童志明入大学,学经籍。"的记载。除大夫以上的嫡长子世袭官爵外,一般的公卿大夫子弟要成为命士,需经乡里推荐。这种制度在《管子》等许多古籍中均有记载。

西周官员也有致仕养老的制度。卿大夫致仕称"国老",士致仕则称为"庶老",致仕后皆养老于学。

谥法制度开始于西周。《礼记.檀弓上》一书讲:"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谥法是集体评论君主一生功过的制度,显然包含有民主制的精神。

此外,西周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军事、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已在西周国家政权机构中作了介绍。不言而喻,西周正是借助于一系列的政治制度,才使国家机构趋于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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