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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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践中,在起诉立案时,经常能碰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被告是自然人,但合同或欠条等债权文书上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号,或者对方故意写了假身份证号。

二是没有约定送达地址,要不没写地址,要不所留地址不准确、错误导致无法送达。

出现些问题虽然可以通过手机号,微信号,企查查等其他关联信息进行确定,或申请法院调取、律师调查令等来获取。

但如果最终无法落实真实信息的,没身份证号的可能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没送达地址的就需要公告送达,增加诉讼周期。

因此,在合同主要条款之外,建议把对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加上以下条款:

“双方同意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微信、邮箱、QQ等)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其中的电子联系方式为确认能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税务机构等行政、司法机关的文书(含传票、通知、裁判文书等)、文件等信息向上述电子联系方式电子送达的,视为对受送达人的有效送达,以送达文书或文件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因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不确切、错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的文书或文件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或文件等信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同时在合同上写明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微信、邮箱、QQ等。

这样在文件送达尤其是电子送达时,只要送达文书或文件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即视为送达,无需公告,就可以缩短诉讼周期,以便尽快执行回款!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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