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最终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答复。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办法》要求,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其中,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对象不明确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的、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举报等途径处理,或者已经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不予受理。

《办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可以提级核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转交下级部门核查。

举报核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收集、固定有关的证据,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查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等。收集、固定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办法》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依法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按照事故等级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及时向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武宗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