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龙湾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婴幼儿托育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现阶段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约为5000万人,托育机构行业市场迎来井喷式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托育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问题,其中托育机构备案成为了人们容易忽视的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2日,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托育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营业状态,正在为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托育服务,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经调查核实,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3月22日,该公司在未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回执情况下,为小于3周岁的孩子提供托育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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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龙湾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2019年10月,国家卫健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首次明确托育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增设了对托育机构的处罚条款。托育机构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后,还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该案中托育公司未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开展托育服务,延伸对比同类案件,说明人民群众缺乏托育行业方面的法律知识,缺少对托育机构规范化的认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加大执法力度,守好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关口,并加大托育机构依法执业宣传力度,让托育机构有红线意识,家长有维权底气。

三、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