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为了能缔结婚姻关系,按照习俗向对方给付的钱物。如今因为彩礼发生的纠纷日益增长,男女双方对彩礼返还的问题也是各执一词。如果男女双方仅仅举行了婚礼并未领取结婚证,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又有哪些支出属于彩礼范畴?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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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与孙先生通过相亲认识,互相了解过后认为双方可以长久发展,便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几年的恋爱,双方认为可以步入婚姻的殿堂,举办了定亲仪式后亦如约举办了婚礼

在此期间,孙先生给付了彩礼88888元、定亲首饰三件、价值35000元的各类被套,另外还给付了探亲礼、烟酒礼、通话礼等。赵女士父母给两人压箱礼金15000元、黄金首饰及一辆小汽车作为陪嫁。

本以为结婚是小两口幸福生活的新起点,谁知孙先生和赵女士在新婚夜发生矛盾,赵女士在第二天带着部分定亲首饰返还娘家后便一直未与孙先生联系,并且双方还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故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返还礼金125000元。

律师观点

一、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孙先生和赵女士虽然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在法律上支持孙先生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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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还彩礼金额如何确定?

彩礼一般是指未婚男女双方未达到结婚目的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予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是不属于彩礼范畴的:(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孙先生主张的探亲礼、烟酒礼等过节所送礼品以及婚庆支出费用是为了维系及增进双方感情并根据当地风俗所给付的费用,且赵女士家亦作出了回赠的表示,故此部分财物不应纳入彩礼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返还孙先生各项彩礼金98000元。

那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