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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毓龙路实验学校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盐城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盐消﹝2022﹞9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给予盐城市毓龙路实验学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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