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人事任免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太晖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6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太晖同志辞去襄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4年6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杨军同志的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王文峰同志的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唐黎同志的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任命杨芳同志为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宋军同志为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郭文强同志为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郭磊同志为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命名单

(2024年6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陈建斌同志为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局长。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24年6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陈勇同志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4年6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丁朝晖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免去谭朝源的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宜昌最新人事任免

6月26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现予公布!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名单

(2024年6月26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占学识为宜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占学识同志为

宜昌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的决定

(2024年6月26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占学识同志为宜昌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4年6月26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郑兴国为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兼)。

二、任命向 华为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任命覃世斌为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免去其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四、任命姚定清为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任命蔡利鹏为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的名单

(2024年6月26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苏海涛的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任命罗 蓉为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二、任命张绍刚为宜昌市数据局局长。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4年6月26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李 敏为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二、免去付 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白洋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24年6月26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胡继坤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咸宁最新人事任免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4年6月26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杨杉为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传清为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局长;

朱从钦为咸宁市信访局局长。

任命:

黄大振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涂既彪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肖志义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利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万军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因机构改革,杨杉原任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吴传清原任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施继武原任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饶自斌原任咸宁市乡村振兴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春明等辞职请求的决定(2024年6月26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春明、程贤章、肖志义、周明生、朱从钦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决定,接受李春明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程贤章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肖志义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周明生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朱从钦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李春明等辞去职务后,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襄阳人大、宜昌人大、咸宁人大、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人民网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