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与晋城市某环保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由晋城市中院环资庭3名法官与4名具有环保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人员旁听了本案庭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垃圾渗滤液清运的公司,其应当知道非法处置垃圾渗滤液对生态环境具有极大风险,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保证垃圾渗滤液在运输过程中无外排、随意倾倒现象,但被告将本应由自己亲自清运垃圾渗滤液的业务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既不进行核实,也不进行监督,从而导致10533吨垃圾渗滤液被非法排放,造成环境损害达42.55875万元的危害后果。对于该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构成侵权。因此,被告某环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晋城市某环保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2.55875万元。这一判决不仅是对被告违法行为的严惩,也是对所有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力警示。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