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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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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曝光

根据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部署安排,为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邯郸交巡警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即曝光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险企业、终生禁驾人员。

邯郸交巡警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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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3月19日22时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边黄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公里附近路段时,撞到前方王某某停在道路南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李某某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且超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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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5月8日19时许,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临漳县曹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程某某撞倒,造成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苗某某驾车逃逸。

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驾驶电动三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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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5月11日15时许,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吕尖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馆陶县冀鲁友谊大桥十字路口时,与沿冀鲁友谊大桥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由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于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冯某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于某某驾驶持准驾驶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曹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过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冯某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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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5月20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沿文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馆陶县某村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石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石某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李某某驾驶超载(实载2760KG,超载160KG)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保证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石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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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5月30日13时许,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中华大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行驶至青年路交叉口南侧公交站牌处时,与沿中华大街由东向西步行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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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6月8日23时许,张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滏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向东右转弯时与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张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宋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十次事故九次快”、“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坚决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驾驶机动车安全、规范行驶,骑乘电动自行车戴好安全头盔,共同营造我市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