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武星如)6月25日至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6月21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草案增加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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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江津区公安局 图

对于烈性犬致人损害事件,最高法早已明确态度。今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举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会上提到,“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地方层面,包括重庆、广东深圳、四川成都、贵州贵阳等多个城市,也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

“此次草案所增加的烈性犬伤人相关处罚规定,是对违反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的规定且造成了伤人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区别在于,民法典仅仅规定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等权利的时候,烈性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次草案明确了烈性犬伤人事件时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是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林6月26日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表示。这对于防止烈性犬伤人事件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民法典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处罚办法,将会对饲养动物的行为起到规范引导作用和惩罚制约作用,有利于养犬人培养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意识和习惯,对于规范动物饲养的行为、减少烈性犬伤人事件具有重大意义。 ”赵晓林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