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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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至2月,高某某等人在高邮湖、邵伯湖禁渔期内商议并明确分工,驾驶快艇在包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内的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拉网的方法电捕鱼8次,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李某某在明知非法捕捞者要通过高宝邵伯湖庄台闸前往邵伯湖水域非法捕捞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5次并私自收取过闸费。王某某明知高某某出售的鲤鱼系非法捕捞渔获物仍予以收购。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高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年9月6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等人实施电捕鱼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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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捕鱼系法律规定的禁止捕捞方式。高某某等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快艇拉网的方式,在包括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内的水域多次电捕鱼,造成生态资源破坏。高某某等人作为电捕鱼组织实施者,组织策划或直接实施电捕行为,李某某作为协助者,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相关被告驾驶快艇在禁渔期夜间自高邮湖通过庄台闸前往邵伯湖,存在非法捕捞可能性的情况下,多次违规开闸协助快艇通行,行为与本案生态资源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某作为收购者,长期与高某某联系收鱼,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其作为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在高邮湖畔码头等地点大量收购高某某向其贩卖的鲤鱼等渔获物,主观存在过错,各被告均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综合考虑电捕鱼行为的恶劣性、时间的特殊性、地点的敏感性等多重因素,当庭作出(2019)苏0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判令: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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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地巡回审判后,当庭作出裁判的首例案件。高邮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湖泊,电捕鱼行为是长江流域发生较多的违法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将导致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本案通过专家出庭、庭审展示、裁判论述等方式,全面揭示电捕鱼快艇轨迹、手段方法的恶劣性以及对江河湖泊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样本。该案亦是司法与执法联动互动的有益尝试。

本案是自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执法部门发现的一起特大违法案件。省、市人大代表,农业农村部长江办组织的黄河流域以南二十多个省级渔业、渔政机构负责人,及渔民代表合计2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庭后还开展增殖放流、集中销毁电鱼器具网具、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交流座谈等活动。本案的审理是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具体举措,对做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晨

审核|王锐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