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辈的爱,不需要过多的言语。

在痛失爱子后,

老人便将爱意延续到孙子女

视为精神寄托。

可在探望孙子女时,却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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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夫妇之子吴某甲生前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吴某甲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数月后刘某产下二人之子吴某乙,母子二人共同生活。吴某夫妇多次要求探望孙子吴某乙,遭到刘某拒绝,吴某夫妇预想中的天伦之乐迟迟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予以配合探望。

调解经过

王集法庭受理该案后,原被告双方皆表示不需要法院调解,要求通过判决方式判出对错是非。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存在近亲属关系,认为双方关于探望的矛盾背后可能存在更深的积怨,便向双方分别了解案件实情。

每每谈及此事,吴某夫妇怨声载道:“自从儿子去世后就发现刘某这个儿媳妇做人做事很不妥当。先是不知会一声就把孙子带走,我们做老的就想看看孙子她也不给,还一直说不需要见面,这让我们心里备受煎熬!亏得儿子的死亡赔偿金给了她那么多,我们还帮她还了那么几万块的欠债,法官你说我们老俩口应该怎么办啊!”

刘某表示自己在孕期便失去丈夫的心情无人能感受,见到吴某夫妇更觉得心里难过。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也是用来养育吴某乙的,自己不会乱用,孩子还那么小,不希望母子二人的生活被吴某夫妇打扰,便一次次阻拦。

原来,双方在吴某甲去世后,曾因死亡赔偿款的分配事宜产生过纠纷,后刘某将吴某乙带离吴某夫妇身边不许其探望,更扬言要与两位老人断绝来往,双方矛盾就此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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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经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吴某夫妇与刘某关于吴某甲死亡赔偿金的纠纷,不久前已经法院调解化解。为了真正实现家庭和睦,让孩子在温馨和谐的环境中成长,办案法官便邀请双方到庭,征得双方意见后开展家事调解工作。“吴某夫妇作为失独老人,精神上已饱受极大的痛苦,孙子吴某乙是两原告重要的精神寄托与牵挂,希望通过探望孙子缓解丧子之痛,作为儿媳妇的刘某应当予以配合探望,而不应反对吴某夫妇对吴某乙的关爱,但考虑到单亲母亲抚养子女的艰辛,老人的探望亦应照顾到刘某母子的生活习惯,探望频率和方式需合情、合理。”经过多番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转变观念、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夫妇于每年的法定节假日可将吴某乙接走或到刘某处探望吴某乙,刘某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尊老爱幼是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中国自古以来重视亲情,儿孙绕膝乃天伦之乐,祖父母要求探望孙子女实属人之常情。本案中,支持吴某夫妇在其子去世后探望孙子吴某乙,一方面,可以弥补未成年人吴某乙父爱的缺失,更好地满足吴某乙物质、精神与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另一方面,探望血脉延续的孙辈是丧子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老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是孝老爱亲传统美德的的价值体现。探望权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有利于促进亲情融合,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