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烽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拾得他人物品后拒不归还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3日晚21时许,原告谢某扫码骑行共享单车至息烽县政务服务大厅门前红绿灯路口处时,将共享单车停放在路边停车区,因疏忽大意把个人物品遗失在车篮内。23时30分,原告谢某返回其停放共享单车处寻找遗失物未果后,遂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发现,23时许,被告杨某扫码骑行原告谢某先前使用的共享单车至息烽县开磷城医院附近停放,同时将原告遗失在该共享单车上的华为充电器、摩托车头盔和2个哈密瓜拿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因与被告沟通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遗失的个人财物,若不能返还,则需赔偿其损失2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其捡到摩托车头盔后认为没用就丢弃到垃圾桶了,而针对原告要求归还哈密瓜、充电器的问题,被告自愿购买哈密瓜、充电器赔偿原告。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表示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拾得他人物品后应及时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但被告私自将拾得物品带走,并擅自处置原告遗失物。结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拾得物品后未妥善保管导致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丢失物品的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丢失的物品价值达2000元。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遗失物是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返还失主。由此可见,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义务。因此,本案中,对于杨某拾得的物品,除非失主谢某自认放弃,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

另外,该案中杨某认为其拾得摩托车头盔后丢弃并未占为己有,因而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以及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都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者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律规定拾得人有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遗失物的义务。

息烽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了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及时送交场所管理员或者公安机关,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送交的,也请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息烽县法院

审核: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