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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刚刚参加完高考的程同学

给闽侯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打来电话

心怀感恩地说:

“感谢你们的关心帮助,让我能顺利参加高考!”

原来,9个月前

程同学因故意伤害同学

差点成为了一名未成年罪犯

最后检察机关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鼓励他重拾信心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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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9月的一天,同为某艺考培训学校学生的犯罪嫌疑人程同学与被害人黄同学在校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程同学将黄同学打伤。经鉴定,黄同学的损伤属轻伤一级。2023年11月,程同学赔偿黄同学并取得谅解,同时,程同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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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经闽侯县检察院审查,程同学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同学所在艺术培训学校教师致电承办检察官,反映程同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办案机关酌情从轻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承办检察官严格遵守“三个规定”要求,在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进行了填报,并主动向检务督察部门公开填报内容。三个规定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简称。因这起案件中有程同学的教师过问,承办检察官就能否对程同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存在心理顾虑。

闽侯县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主任

林荣华表示:

“因为案件移送到我们检察机关,他打电话过问一下这个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逢问都必须要登记。但是,老师过问自己学生的情况,实际上也体现出老师对学生的关心,这也是一种比较正常的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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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检察院检督办介入后,依法能动履职,既要及时消除承办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的心理顾虑,使承办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办理案件,又要严格按照“三个规定”及时填报过问案件的情况,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根本性地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各种因素。

承办检察官陈强表示:

“我们通过了走访,通过到他的学校、村委调查落实,发现程同学平时表现良好,在校表现也是非常优异,与同学之间的相处关系也是比较融洽的。”

案件审查至此,如何实现该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成为检督办和承办检察官需要权衡考虑的问题。于是,闽侯县检察院开展涉罪在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专项执法督察,全面梳理本院2023年以来共办理的同类案件11件,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2件,都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综合分析研判,程同学犯罪时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备良好的家庭监管条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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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闽侯县检察院检督办深入开展“两提醒一回访”工作,加强与承办检察官、程同学及家属的沟通联络,在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等关键环节,向程同学及家属发放《廉洁办案告知书》,告知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廉洁办案规定,提醒勿听信司法掮客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闽侯县检察院依法对程同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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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后,检督办对廉洁规范办案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并结合闽侯县检察院出台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对程同学的家属和学校进行廉政回访。

闽侯县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主任

林荣华表示:

“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程同学的母亲,我们也进行廉洁回访,听取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来实现。同时也考虑到程同学是高三的在校学生,因为‘附条件不起诉’,不是说这个案件就了结了,它要有一定的考察时间。我们检督办还联合了办案部门、社工专门给他制定了帮教的方案,开展了精准帮教,进行心理疏导,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鼓励他重新树立信心,争取考入好的大学。”

用温暖呵护信心,以真情挽救未来。对误入歧途的高考少年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既是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做精做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生动体现,也是以检察力量为未成年人织就了一张健康成长的坚实保护网。

来源:闽侯县检察院、福建新闻广播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责编:贺华锋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