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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都关于电商平台销售盗版书的报道引起较大关注。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400多份相关判决书发现,相关案由常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侵权纠纷,约七成裁定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且九成以上判赔低于原告所主张的实际损失。此外,仅有两例电商平台被判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近一段时间,随着影视剧《我的阿勒泰》火爆全网,相关书籍也大卖特卖,很多“一眼假”的盗版书籍也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售卖。这些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侵犯了作者和出版社的正当权益,行为人面临着不可小觑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作者具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如果作者授权出版社,则出版社享有作者相应的权利。而所谓的盗版书籍,显然既未取得作者的授权,也未取得出版社的授权,妥妥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遗憾的是,虽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并不轻,但囿于维权成本、举证成本较高,加上真正的侵权人难以确定,一些作者可能自认倒霉了事,即便提起诉讼,判决的赔偿金额也未必能尽如人意。种种因素,导致权利人不愿意较真碰硬,向侵权人说不。这更是激发了盗版者的嚣张气焰,毕竟,简单的排版复印,加之先进技术的应用、盗版的成本极低,如果是畅销书,大量印刷,成本更低。这样即便是“一元购”等极低价格销售,积少成多后也可获利不菲。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则可能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而若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系盗版书籍依然放任,还将与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盗版者涉案金额较大,或者涉案书籍较多,还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系盗版书籍而予以销售牟利,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涉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说,无论是著作权法,抑或是刑法,均对盗版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且这些处罚措施不可谓不严厉。然而,纸面的法律还需落实为严格的贯彻执行。对于盗版行为,消费者理应果断拒绝,网络平台理当尽到必要的把关责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筛查所谓的“一元购”行为,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执法机关,不充当盗版行为的帮凶。执法部门更应强化监管,严惩重罚这些明目张胆无视著作权的盗版行为,并在举证方面倾向于权利人,让盗版者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进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让辛辛苦苦的作者感受到真正的尊重,不必为了打击盗版费尽周折。

文l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