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停

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都应严格遵守的铁律

驾驶机动车更应严格

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行

本期案例是一起超速闯红灯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情经过

2024年05月06日,司某驾驶川RF****8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从营山县城经顺蓬营一级公路往南充市方向行驶,行驶至蓬安县檬子垭村姚家沟红绿灯路口时,与从青云大道方向往富利砂石厂方向行驶的由郑某某驾驶川R****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

司某驾驶川 RF****8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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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划分

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 ”和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驾驶人司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郑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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