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事故当日,小郑并未处于配送状态,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小郑此次事故构成职务行为,因此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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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453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担责问题

本案中,事故当日,小郑并未处于配送状态,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小郑此次事故构成职务行为,因此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案情简介

小郑在一家外卖配送公司做外卖骑手,1天他骑的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车发生碰撞,小郑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车辆的甲保险公司代位赔偿王某7000元车辆维修费用后,将小郑、外卖平台运营公司、配送公司和连带的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给付保险金7000元。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外卖平台运营公司与小郑之间不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配送公司与小郑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但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小郑在发生事故时,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查实,事故当日,小郑并未处于配送状态,且并未登录软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郑此次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中。系非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失,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小郑赔偿甲保险公司7000余元。

二案件的警示

据统计,到2023年底,仅是美团和饿了吗二个外卖平台,外卖员骑手总数已超过1000万。这1000万的骑手群体,穿梭在大街小巷,传递着人间烟火,创造着一个便捷的生活环境。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当事故发生,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成为这种新业态突出的一个问题。大的问题集中在二点:

1.新业态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比旧业态难度增加:现在外卖骑手的用工形式主要有三种:平台签约骑手、代理商外包骑手和APP注册骑手,前二类骑手法律关系相对明确,但APP注册骑手法律关系就比较复杂,有劳务关系的、有承揽关系的、有居间关系的多种类型。核心问题就是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从而逃避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2.是职务行为的认定:本案小郑与配送公司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这点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事故当日小郑并未处于配送状态,事故的发生,不构成职务行为,因此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超越职责行为、擅自委托行为、违反禁止行为以及借用机会行为,都不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新业态的骑手,在发生事故时,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还会结合职权性、时空性与身份性来进行具体分析。

三相关法律

1.高检规定,有些新业态用工形式的从属性特征比较模糊,即便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亦难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此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对双方用工合意作实质审查,来辅助判断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2.高检又规定,一些用工单位会在与劳动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加入“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条款,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按标准劳动关系用工,仍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从而防止用工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以形式合意实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