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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要件?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构成抢劫罪需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等手段;二是当场取得财物,即通常所称的两个"当场"。"当场"不是一个纯粹的时空概念,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该手段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方式、程度及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具体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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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当场不仅仅限于一时一地、此时此地,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持续强制过程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转换,同样可以视为当场,而不必拘泥于某一特定时间、地点;另一方面,"当场"又应以暴力、胁迫手段行为的自然延伸及取得他人财物的必要为限,避免"当场"解释的任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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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暴力挟持被害人,迫使其拿出存折并派同案犯到银行支取现金,从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具备抢劫罪两个"当场"要件。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的行为,亦应认定符合抢劫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