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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酬的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不成,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时支付,部分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相应支付

2、承揽人交付定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

3、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材料费价款,承揽人有留置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揽人保管材料定作成果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5、承揽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6、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7、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8、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9、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12、定作人提供材料应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及时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应通知定作人及时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可以更换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应提前取得定作人同意)。

13、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14、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15、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但不能妨碍承揽人正常的工作。

16、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17、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 ➀承揽人完成大部分工作,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 ➁承揽人交付成果时,提交了相应资料;
  • ➂定作人未提出质量异议。

18、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承揽人对解除合同无过错,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为履行合同准备的物流和人工费

19、定作工作完成,定作人逾期支付加工费,定作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履行合同顺序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承揽人有留置权,至定作人按时支付加工费。

20、常见的庭审发问:

  • ➀是否签订书面承揽合同;
  • ➁是否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 ➂定作人是否验收工作成果(何时何地交付);
  • ➃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 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拖欠时间和数额;
  • ➅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通知到达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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