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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资金、转移财产、销声匿迹、躲避执行……这些违法行为一直是导致“执行难”最大的“拦路虎”。济阳法院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有效维护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收取业主水费后未将收缴的费用交至水务部门,现水利部门要求某物业公司偿还水费共计500余万元。因某物业公司拒不还款,水利部门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某物业公司限期内还款。

水利部门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某物业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物业公司一直正常经营,仍在收取业主的各项费用,但是由物业工作人员出具自己的微信收款码进行收费。

【发现财产转移线索】

法官立即对此线索进行调查,通过调取公司工作人员名下的银行流水,发现有大量收款资金,并将所收款项在当日全部转出至其他公司账户内。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立即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四名工作人员进行拘传,其对此行为供认不讳,根据该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立即对四名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通过本次拘留,执行结案9件,执行到位金额530余万元,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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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公司员工个人名义与业主进行业务往来,私下收取业务款项的违法行为,是拒不执行判决、规避执行的典型方式,济阳法院对帮助转移财产的工作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促使公司法人履行还款义务,对逃避执行、心存侥幸采取的有效打击,不仅增强了执行威慑力,更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济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