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378字,阅读完毕约需6分钟

一、胡友平女士的牺牲

6月28日,惊悉在江苏苏州“6·24”持刀伤人事件中挺身而出阻止犯罪嫌疑人袭击妇女儿童的伤者胡友平女士已于26日因伤重离世的消息。苏州市公示追授胡女士“见义勇为模范”称号,日本驻华使馆也为胡女士降半旗致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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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

作为一名普通群众,笔者敬佩胡女士的勇气与善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开始考虑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和辩护点。

苏州警方的通报披露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52岁,为近期从外地来苏州无业人员。

官方媒体(新华社)披露了一部分案件细节:

据涉事日籍成年伤者陈述,犯罪嫌疑人行凶时,胡友平阻拦了犯罪嫌疑人并被刺伤倒地,涉事日籍成年伤者的儿子得以趁机躲开。现场目击市民看到,胡友平先是拉住犯罪嫌疑人,又从身后抱住嫌疑人,嫌疑人反手将她刺伤,致其倒地后仍继续追刺时,被市民、途经司机和巡警制服在马路上。目击市民表示:“如果当时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拦住,将会有更多人受伤。”

结合上述信息,已经可以初步排除“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了,一个52岁的外地无业人员,作案前不久才刚抵达苏州,与两名日本籍伤者素昧平生,不可能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的。

那么,周某某以持刀捅刺方式伤害不特定人员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就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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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的辩点

既然预判了罪名,那就也一起预判一下对预判的罪名的刑事辩护。

如果后期人民检察院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周某某,而周某某又委托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的话,我该怎样为其辩护呢?我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又是什么呢?

1、精神病鉴定

周某某向日本籍未成年人行凶的行为,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司法机关是否有必要对周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在犯罪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时期。

2、是否针对不特定人员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伤害对象是否为特定人员,虽然周某某大概率是不可能和日本母子有什么过节,但如果属于犯罪对象错误,也可以排除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持刀随机砍人的手段是否具有相当性

周某某持刀砍人的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杀伤力、破坏力、危害程度方面,手段等方面是否具有同等性、相对性;以扩大解释为由否定对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有赔偿受害人、是否得到受害人谅解

周某某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是否认罪认罚,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是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尽管上述辩点都有可能在周某某的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展开,但考虑到本案的恶劣影响和国际影响,目测大概率周某某会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四、结语

胡友平女士以一己之力从歹徒手中保护了无辜的妇幼,相信她的勇气与善良也代表了广大中国民众。我们在此向胡女士的大义之举致敬,愿胡女士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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