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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走深走实,尤溪县检察院特别推出系列普法短视频《尤“熹”检语》。视频立足尤溪朱子诞育地优势,将朱子传统文化融入生动鲜活的模拟剧情,引导在学法用法中继承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第五期:《追踪》

个人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而且还被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成了要负法律责任的法人,甚至有的还惹上了官司成了被告。这是谁在背后操控?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尤溪县检察干警在行动!

 检护民生|尤溪检察:被“法人”了!个人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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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尤溪检察:被“法人”了!个人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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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一以为,天下法则。

——朱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公民的隐私、人身和财产权益,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检察建议建言献策,督促相关部门注销空壳公司及无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检”之力守护民生,护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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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责编:贺华锋 李琪